(2015)雙刑初字第00068號
——遼寧省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法院(2015-7-16)
(2015)雙刑初字第00068號
公訴機關: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霍某甲。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崔某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霍某乙。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石某某。
委托代理人:霍某丙。
被告人鄒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5月19日被盤錦市公安局雙臺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執行逮捕,現押于盤錦市看守所。
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檢察院以雙檢公訴刑訴(2015)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在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崔某某、霍某甲、霍某乙、石某某以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為由向本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邱峰、張浩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崔某某及霍某乙、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霍某丙、被告人鄒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3日0時40分左右,被告人鄒某某酒后駕駛吉利美日牌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盤錦市雙臺子區紅旗大街花園小區樓前處時,與被害人霍某丙利駕駛自行車由西向東行駛時相撞,造成霍某丙利受傷,霍某丙利經盤錦市中心醫院搶救無效后于當日死亡。經遼河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所送鄒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53mg/100ml;經盤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雙臺子交警大隊調查認定:鄒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鄒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為危害交通運輸安全,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稱:被告人鄒某某交通肇事后,造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05312.5元,包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處理喪事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現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錦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范圍內一次性已付人民幣111192.70元,被告人鄒某某在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數額范圍以外已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90000元,要求被告人對未賠償部分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人鄒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已盡最大能力給予賠償,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3日0時40分,被告人鄒某某酒后駕駛吉利美日牌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盤錦市雙臺子區紅旗大街花園小區樓前處時,與由西向東騎自行車的被害人霍某丙利相撞,造成霍某丙利受傷,霍某丙利經盤錦市中心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遼河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所送鄒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53mg/100ml。經盤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雙臺子交警大隊調查認定:被告人鄒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附帶民事訴訟四原告人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35907.70元,包括:醫療費1192.70元、死亡賠償金25578元X20年=511560元,喪葬費23155元。在審理過程中,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錦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范圍內一次性給付附帶民事訴訟四原告人人民幣111192.70元,被告人鄒某某在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數額范圍以外已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四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90000元,余款235907.70元未賠償。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1、案件來源及抓獲被告人經過;2、證人楊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鄒某某的供述;4、盤雙公交認字(2015)1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扣押物品清單;5、(盤)公(刑)尸檢(法醫)字(2015)67號法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遼河公(刑技)鑒(理化)字(2015)155號、157號物證檢驗報告、鞍機司鑒所(2015)機鑒字第PJ-05-030A號司法鑒定書;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現場勘驗照片、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痕跡檢驗記錄;7、醫療費收據、民事賠償調解協議、諒解書;8、審前社會評估調查報告;9、附帶民事訴訟四原告人及被告人的戶籍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為危害交通運輸安全,構成交通肇事罪。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鑒于案發后被告人親屬已盡力賠償被害人繼承人部分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繼承人的充分諒解,且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可對其從輕處罰。經其居住地社區司法所對其表現綜合評定,建議對其適用非監禁刑,故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附帶民事訴訟四原告人的經濟損失,被告人鄒某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附帶民事訴訟四原告人要求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處理喪事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一、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鄒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崔某某、霍某甲、霍某乙、石某某人民幣235907.70元。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四原告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吳 蘇
審判員 王兆臣
審判員 張敬紅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 付辰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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