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順刑初字第36號
——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法院(2015-6-18)
(2015)順刑初字第36號
公訴機關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暨被害人吳某某,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住撫順市順城區。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住撫順市順城區。(戶籍所在地:撫順市順城區)。1990年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一年。因本案于2014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撫順市第二看守所。
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撫順檢刑訴(2014)2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魏旭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某、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于2011年6月19日20時許,在順城區葛布新地號鐵道口附近,因不滿被害人吳某某與其女友王某聊天,遂糾集蘭某某(在逃)等人對被害人吳某某進行毆打。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吳某某頭部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鼻部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公訴機關據此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建議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其定罪處罰,并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暨被害人吳某某訴稱:2011年6月19日20時許因被告人陳某某等人的傷害行為致使我身體受到傷害,故要求被告人陳某某依法賠償醫療費等各種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9,967.54元。
被告人陳某某辯稱:是吳某某他們先來找王某的。當晚第二次打被害人我沒在場,是蘭某某找人打的被害人。
經審理查明:2011年6月19日20時許,被害人吳某某與其朋友董某某來到被告人陳某某出租屋,找被告人陳某某的女朋友王某。后王某與吳某某、董某某在撫順市順城區葛布新地號農貿市場南側鐵道口處聊天,被告人陳某某因不滿王某與被害人吳某某聊天,遂伙同蘭某某等人對被害人進行毆打。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吳某某頭部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鼻部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另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某受傷后于2011年6月19日到撫順市中心醫院就診并住院治療23天,其合理損失有:醫療費11,581.94元,鑒定費680元,伙食補助650元,誤工費2,530.00元、護理費2,205.24元,合計人民幣17,647.18元。
本院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某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案件來源,抓獲經過,證實2011年6月19日21時許,在撫順市順城區葛布新地號鐵道口,陳某某伙同他人將吳某某打傷后,逃匿。2012年7月26日吳某某被立為網上逃犯,2014年6月13日被公安機關抓獲的事實。
2、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證實2011年6月19日21時許,我和董某某到新地號找王某,沒找到。后來我給王某打電話約在新地號鐵道口見面聊天。我們在聊天的過程中,過來兩名男子,其中一個身高較矮的人自稱王某老公,和我爭吵了幾句,但是沒有動手,他們就離開了。過了幾分鐘,之前自稱王某老公的人帶著三四個男子沖過來對我進行毆打。打完我他們就跑了,接著我就被120拉到醫院救治。
3、證人王某的證言,與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基本一致。
4、證人董某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6月19日21時許,我陪吳某某到新地號附近找王某,敲門后出來兩名男子,說王某不在這。于是吳某某就給王某打電話,約在新地號市場南側見面聊天。跟著王某出來的還有四五個男子,包括之前敲門出現的那兩名男子。吳某某和王某聊天時,這幾個人一直在街道對面觀察他們,過了大概20分鐘左右,這四五名男子沖著吳某某過來開始打他,我上去擋的時候也被打了。期間,王某一直在勸他們別打了,之后這四五個人就走了。
5、撫順公正司法鑒定所(2014)傷鑒字第530號法醫人體損傷程度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害人吳某某頭部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鼻部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
6、前科查詢表,證實被告人陳某某于1990年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一年的事實。
7、辨認筆錄,證實經被害人吳某某辨認后,指出被告人陳某某、蘭某某(另案處理)系2011年6月19日在葛布新地號鐵道口附近將其打傷的人。
8、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1年6月19日,我和我外甥蘭某某,女朋友王某在新地號溝里租住的房屋內吃飯,晚上八點左右,聽見門外吳某某敲門找王某,當時我們沒有開門也沒有回話,吳某某走后王某出門說去找他談談,隨后我和我外甥蘭某某去找王某,到新地號鐵道口時,看見吳某某和王某爭吵,我和蘭某某就過去了,吳某某當時喝多了,我告訴他王某是我媳婦,他說他叫吳某某,我就和他爭吵起來,撕吧了幾下沒打起來。隨后我就回家了,當時蘭某某沒有離開,我到家待了一會不放心就又回去了,快到鐵道口時,我看見蘭某某,他說吳某某讓他找人打了,之后蘭某某就走了。我過去看到吳某某倒在地上,腦袋都是血,后來被120拉走了,我就離開了現場。
9、撫順市中心醫院住院醫療費收據、撫順市中心醫院門診醫療費收據、鑒定費收據、撫順市順城區億家暖地熱安裝工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住院病歷,證實被害人吳某某經濟損失狀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結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處罰。關于被告人陳某某辯稱自己并未毆打被害人一節,根據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證人王某的證言,能夠證實案發當日陳某某確實參與了毆打被害人吳某某,綜上,對于陳某某的辯解,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而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某造成的合理損失應予賠償,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某提出的19,967.54元的訴訟請求,因現有證據不足,故本院不能全部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
二、被告人陳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7,647.1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馮 艷
代理審判員 孫 博
人民陪審員 劉 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葛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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