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營站刑初字第00084號
——遼寧省營口市站前區人民法院(2015-8-4)
(2015)營站刑初字第00084號
公訴機關營口市站前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于遼寧省大大石橋市,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大石橋市水源鎮西青村。因本案于2015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營口市看守所。
營口市站前區人民檢察院以營站檢公刑訴字(2015)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營口市站前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趙寶生、楊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趙某通過辦理承兌匯票業務相識,2014年11月18日王某某通過發微信與被害人趙某聯系,以低價辦理承兌匯票貼現為誘餌,意圖騙取趙某錢款。同年11月19日在遼河大街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二樓,趙某將兩張金額分別為人民幣100000.00元的中國光大銀行沈陽分行的承兌匯票交給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承諾兩日內將錢款打入被害人趙某愛人邱某的銀行賬戶上。當日,被告人王某某通過案外人齊寶峰將兩張金額合計為人民幣200000.00元的匯票承兌貼現后用于償還個人債務。被告人王某某未如約將錢款打入邱某的銀行賬戶,事后被害人趙某多次向王某某索要錢款,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以銀行未放款推脫,后又以假房照、假銀行匯票作抵押,拒絕還款。被害人趙某多次向被告人王某某索要錢款,后被告人王某某之友于連虹代其向被害人趙某還款人民幣50000.00元,尚欠人民幣150000.00元未歸還。
本院確認的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破案報告、抓捕經過、戶籍證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趙某、證人齊寶峰、于連虹證言等相關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無視國家法律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本院為打擊犯罪,維護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5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付本院)。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賠被害人趙某人民幣150,000.00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秦 偉
審 判 員 張禹夫
人民陪審員 高曉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書 記 員 趙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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