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營站刑初字第00110號
——遼寧省營口市站前區人民法院(2015-7-24)
(2015)營站刑初字第00110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營口市站前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于遼寧省錦州市黑山縣,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黑山縣勵家鎮平房村,捕前住遼寧省黑山縣勵家鎮平房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營口市看守所。
營口市站前區人民檢察院以營站檢公訴刑訴(2015)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營口市站前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楊俊、姬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被告人唐某某在營口市站前區被害人李某某家中以偽造的房屋所有權證作抵押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幣36,000.00元。另查,被告人唐某某所騙借款由其揮霍。
本院確認的上述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破案報告、抓捕經過、戶籍證明,被害人李某某陳述,被告人唐某某供述與辯解,借款憑條、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無視國家法律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本院為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私有財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付本院。)
二、責令被告人唐某某返還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幣36,0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秦 偉
審 判 員 張禹夫
人民陪審員 高曉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趙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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