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刑初字第59號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法院(2015-8-20)
(2015)江刑初字第59號
公訴機關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漢族,1990年5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高中文化,無職業。戶籍及居住地:白山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江源區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以白江檢公訴刑訴(2015)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周軍霞、王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于2015年2月17日凌晨酒后駕駛無號牌、未年檢轎車(載有乘車人陳某甲、馬某、王某某)沿石三線由東向西行駛,當行至石三線:8KM+500M處(白山市第七中學附近)時,與道邊電線桿相撞,造成陳某甲受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車輛損壞、電線桿損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90mg/100ml。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程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1、被告人程某供述與辯解;2、證人王某某、馬某證言;3、法醫學尸體檢驗分析意見書、理化檢驗鑒定意見書;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筆錄;5、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回執、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痕跡物證勘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公開證據筆錄、交通事故死亡證明書、案件說明、病情介紹、和解協議書、諒解書、收據、常住人口登記信息表、機動車駕駛信息等。
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程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酒后駕駛無號牌轎車,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程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自愿認罪,無辯解。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1時40分許,被告人程某酒后駕駛無號牌、未年檢轎車(載有乘車人陳某甲、馬某、王某某)沿石三線由東向西行駛。當行至石三線:8KM+500M處(白山市第七中學附近)時,與道邊電線桿相撞,造成陳某甲受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車輛損壞、電線桿損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90mg/100ml。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程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法醫鑒定:陳某甲系左側肋骨多處粉碎骨折,胸腔臟器破裂死亡。
被告人家屬已經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損失20萬元。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不再追究被告人與本次事故相關的其他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證實:2015年2月17日1時45分許,江源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接110指揮中心指令稱:在孫家堡子鎮一中門前一輛面包車撞在了電線桿上。江源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接到指令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進行勘察和調查,經調查,確定是一起由程某駕駛肇事車輛造成陳某甲、馬某、王某某受傷、車輛及電線桿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成立。
事故發生后,程某因受傷住院治療并在家修養,訊問中對所犯事實供認不諱。
2、江源區公安交警大隊辦案說明證實:2015年2月17日1時45分,江源區公安局指揮中心接到群眾匿名報警電話,稱在孫家堡子鎮一中門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受傷。經現場勘查及調查后得知其駕駛人程某受傷,乘車人陳某甲死亡。駕駛人程某住院受傷后,因下頜竇前、后壁骨折無法取證,出院后在其姥爺家做的第一次詢問筆錄,后期電話通知程某到江源區公安局集中辦案區做的第一次訊問筆錄,并對其采取了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
3、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事故現場照片證實:事故地點位于石三線8KM+500M處,瀝青結構,冰雪路面,夜間有路燈照明。
4、(江)公(技)鑒(尸)字(2015)04號法醫學尸體檢驗分析意見書及告知書證實:陳某甲系左側肋骨多處粉碎骨折,致胸腹腔臟器破裂死亡。及送達告知情況。
5、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證實:2015年2月17日01時40分提取被告人程某血液樣本2ML。
6、白山公鑒(理化)字(2015)52號鑒定意見書及告知書證實:從送檢的程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5.90mg/100ml。此鑒定意見已向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屬送達。
7、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痕跡物證勘驗筆錄證實:捷達牌無號牌小型轎車車頭嚴重凹陷變形,駕駛室嚴重變形損壞是與電線桿接觸所形成。
8、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證實:捷達牌無號牌小型轎車轉向系、制動系因車輛嚴重損壞無法檢驗。
9、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證實:肇事車輛的情況。
10、證據公開筆錄證實:公安交警部門向當事人家屬公開證據情況。
11、交通事故死亡證明書證實:陳某甲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2月17日死亡。
12、白山市江源區人民醫院病情介紹證實:程某因車禍于2015年2月17日入院,診斷為:(一)右上頜竇前壁、后壁骨折。(二)右膝關節開放創。(三)有踝關節挫傷。(四)下唇貫通傷。(五)上門齒區粘膜撕裂傷。(六)左上2門齒外傷性缺失。(七)左上1及右上1門齒冠折。(八)左肩部軟組織挫傷。(九)右大腿開放創。現住院治療中。
13、辦案說明證實:2015年2月17日1時45分,江源區公安局指揮中心街道群眾匿名報警電話,稱在孫家堡子鎮一中門前發生交通事故,有人受傷,江源區交警大隊事故中隊與13843951131號機主多次聯系后,得知報警人叫宋某,其稱回保定上班,不能到江源區交警大隊取證。
14、辦案說明證實:2015年2月17日1時40分許,駕駛人程某駕駛的無號牌捷達牌小型轎車行至石三線:8km+500m處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該車車主系死者陳某甲,經詢問陳某甲父母該車的來歷,其父母對該車的來歷不知情,因該車輛已嚴重損壞其無法查驗該車的發動機號及車架號,故無法獲知該車信息。
15、機動車駕駛信息表證實:程某的準駕車型為C1,駕駛證期限為六年,有效期始2010年12月27日,有效期止2016年12月27日。
16、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回執證實:根據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車輛痕跡、車輛檢驗記錄、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等有關證據證明,程某“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陳某甲、馬某、王某某沒有導致此事故發生的過錯。駕駛人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乘車人陳某甲、馬某、王某某無責任。及送達告知情況。
17、常住人口信息表證實:程某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及陳某甲、王某某、馬某的自然情況。
18、和解協議書、諒解書、收據證實:被告人程某(代理人:父親程某某、母親徐某某)與被害人陳某甲父母陳某乙、宋某某達成和解協議,程某一次性賠償陳某甲父母二十萬元整。陳某甲父母對程某的行為表示諒解,不再追究程某與本次事故相關的其他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
19、證人王某某證言證實:2015年2月16日我與程某、馬某、康某一起在“瘋狂烤翅”吃飯,程某喝了白酒,飯后程某駕車到富強小區接巖巖(陳某甲)去唱歌,唱歌期間又喝的啤酒。后來程某駕車,巖巖坐在副駕駛位置,我坐駕駛員后面,馬某坐后排右側。在回家路上發生了車禍。
20、證人馬某證言證實:2015年2月16日我與程某、王某某一同在“瘋狂烤翅”飯店吃飯,我們三人都喝酒了,程某喝了多半杯勁酒。王某某的弟弟康某也來了,我們沒有喝完,康某就走了。后來我們三人同陳某甲一同到“子夜狂潮”唱歌,唱歌期間我喝了一兩瓶啤酒睡著了,唱完歌出來我們四人乘由程某駕駛的無號牌捷達車往民強小區方向走,在凌晨一兩點鐘發生交通事故。
21、被告人程某供述與辯解證實:2015年2月16日晚上21時左右,我與王某某、馬某一起在“瘋狂烤翅”吃飯,期間我喝了半杯“勁酒”,飯后我駕車去接了陳某甲,然后我們四人一起到“子夜狂潮”唱歌,唱完歌后我駕駛陳某甲的無號牌的捷達車送王某某回家,當時陳某甲坐在副駕駛的位置,王某某坐我后面,馬某坐后排的右側。在17日凌晨1點多行駛到民強小區附近路段時我躲避對面行駛來的車輛,因道路非常滑,導致車輛失控,撞到道邊左側的馬路牙子。這時我發現陳某甲不動了。過了一會警察來了,我被救護車拉到醫院了。我上頜竇前壁、后壁骨折,右腿受傷。
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經查:本案現場勘查筆錄、車輛痕跡物證勘驗筆錄等書證及證人王某某、馬某的證言可以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程某酒后駕駛無號牌、未年檢的車輛,造成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江源區公安局出具辦案說明證實,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程某受傷住院,出院后在其姥爺家做了第一次詢問筆錄。后期偵查機關電話通知程某到江源區公安局集中辦案區做的第一次訊問筆錄,并對其采取了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據此本院認定,被告人在沒有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經偵查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前沒有被采取強制措施和訊問,應認定為自動投案,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車輛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成立,罪名準確,本院予以認定。被告人酒后駕駛無牌照車輛,應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構成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的家屬已經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損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綜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以及悔罪表現,可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經江源區司法局調查,被告人程某符合社區矯正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
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呂云鳳
人民陪審員 王 宇
人民陪審員 代世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代書 記員 李孟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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