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漣刑初字第00195號
——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2015-7-9)
(2015)漣刑初字第00195號
公訴機關漣水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農民。被告人鄭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審。
漣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漣檢訴刑訴(2015)1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漣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2月7日20時許,被告人鄭某駕駛蘇H×××××號摩托車,從漣水縣義興鎮往漣水縣高溝鎮,沿301縣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與S235省道交叉路口西側時,撞到行人劉廣服(63歲,住漣水縣義興鎮敬老院),致劉廣服受傷。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鄭某打電話報警,并留在現場等候處理,且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劉廣服經搶救無效,于同月17日死亡。經漣水縣公安局處理,認定被告人鄭某負該起事故全部責任。
本案在偵查階段,被告人鄭某與被害人親屬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并已按協議履行,其犯罪行為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鄭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劉某、孫某等人證言,漣水縣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八二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協議書、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違法駕駛機動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鄭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已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其犯罪行為已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符合刑事和解條件,依法可以從寬處罰。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陳建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 胡亞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