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漣刑初字第00183號
——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2015-7-9)
(2015)漣刑初字第00183號
公訴機關漣水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薛某,農民。被告人薛某因涉嫌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審。
漣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漣檢訴刑訴(2015)1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薛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漣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薛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薛某在其住宅前后種植毒品原植物罌粟1280株。2015年5月18日上午,漣水縣公安局民警巡邏時發現被告人薛某種植的罌粟正在生長,遂組織人員進行了鏟除。
另查明,鏟除的罌粟已扣押于漣水縣公安局小李集派出所。
上述事實,被告人薛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漣水縣公安局制作的現場照片及鏟除筆錄、扣押清單、江蘇省中國科學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鑒定報告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薛某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非法種植罌粟,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薛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人民幣二千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扣押于漣水縣小李集派出所的罌粟,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陳建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 胡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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