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漣刑初字第00172號
——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2015-7-2)
(2015)漣刑初字第00172號
公訴機關漣水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農民。被告人黃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審。因本案,于2015年7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漣水縣看守所。
漣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漣檢訴刑訴(2015)1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漣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小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5月10日16時許,被告人黃某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從淮安區宋集鄉往漣水縣城,沿S235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55KM+800M處時,刮撞到機動車道內的張井方,致張井方受傷。經鑒定,被告人黃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21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劉某、朱某等人證言、血樣提取登記表、淮安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血醇檢驗鑒定報告、發、破案經過、賠償協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犯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黃某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被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罰金人民幣二千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陳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書記員 胡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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