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門民初字第00660號
——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2015-8-31)
(2015)門民初字第00660號
原告施某。
委托代理人岑家根,江蘇智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管某。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施某與被告管某離婚糾紛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施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施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120元,由原告施某負擔。
審判員 徐 紅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陸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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