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刑初字第00362號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2015-9-10)
(2015)蜀刑初字第00362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漢族,無業,戶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蜀檢刑訴(2015)3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為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4月3日20時50分許,被告人劉某飲酒后駕駛皖A×××××號小型轎車,在沿本市蜀山區貴池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與東至路交口時,遇交警部門檢查。因被告人劉某涉嫌醉酒駕駛,隨即被交警部門帶至中國人民解放軍第105醫院進行血液提取檢驗。經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檢驗,被告人劉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7.3mg/100ml。
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劉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被告人劉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前述案件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案發現場方位圖,涉案車輛及駕駛人信息查詢表及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血樣提取登記表及血樣提取現場視頻,血液乙醇含量檢驗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歸案經過、被告人戶籍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血液中乙醇含量達127.3mg/100ml,屬醉酒狀態駕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審中自愿認罪,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根據被告人劉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計算。所處罰金于判決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季峻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鄭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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