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刑初字第00183號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2015-7-14)
(2015)六金刑初字第00183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石婆店鎮。被告人尹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該局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同年3月13日,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對其取保候審。
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以金安檢刑訴(2015)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金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學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尹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2月7日21時許,被告人尹某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本市紅街由南向北行駛至烈士陵園彎道處時,與迎面桑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擦掛。事發后,被告人尹某被交警帶至醫院抽血。經檢測,被告人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8.275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
上述事實,被告人尹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戶籍信息、查獲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機動車信息查詢,證人桑某某、黃某、董某證言,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鑒定檢驗報告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無視國家法律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駕駛無號牌車輛在道路上行駛依法可從重處罰。被告人歸案后自愿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并積極繳納罰金,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以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董慧珍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 胡 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