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刑初字第00206號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2015-8-11)
(2015)六金刑初字第00206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業,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人黃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5月11日,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以金安檢刑訴(2015)1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7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貴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21時許,被告人黃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本市東城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安徽星星集團門口時,撞上行人唐某某,造成自己和唐某某受傷,后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被告人黃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事發后,被告人黃某主動撥打報警電話,跟隨救護車至醫院,并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其犯罪事實。
在本案審理中,被告人黃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協議,在交強險賠償之外賠償被害方17萬元,取得了被害方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戶籍信息、交通事故認定書、歸案說明、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協議書、諒解書和收條,證人王某、劉某某、胡某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黃某主動電話報警,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黃某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系過失犯罪、且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依法宣告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 王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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