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銅官刑初字第00233號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山區人民法院(2015-9-21)
(2015)銅官刑初字第00233號
公訴機關銅陵市銅官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銅陵市,漢族,退休工人,戶籍地銅陵市銅官山區,住銅陵市銅官山區。2015年3月10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被銅陵市公安局銅官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經銅陵市公安局銅官山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吳某,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樅陽縣,漢族,無業,戶籍地銅陵市郊區,住銅陵市郊區。2015年3月10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被銅陵市公安局銅官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經銅陵市公安局銅官山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銅陵市銅官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刑訴(2015)2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吳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陵市銅官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肖建榮、張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吳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吳某將本市金口嶺村73棟102室轉租給被告人張某用于開設游戲機賭博暗場,張某在室內擺放“莊閑”游戲機設備一套,該設備配備電腦主機一臺、液晶顯示器二個、十四個操作手柄,可同時供14人進行賭博游戲,張某聘用一名服務員負責為顧客收錢上分、退分兌錢。同年3月9日晚,公安機關對金口嶺村73棟102室進行檢查,現場抓獲被告人張某、吳某和數名參賭人員,查扣“莊閑”游戲機設備一套、現金8160元。經公安機關檢驗認定,查扣的“莊閑”游戲機屬于賭博機。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物證照片,書證被告人戶籍資料、立案決定書、參賭人員行政處罰決定書、檢查證和檢查筆錄、證據保全材料、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和照片、游戲機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營利為目的,在民居內擺放可十余人賭博的游戲機供他人賭博;被告人吳某明知張某欲開設賭博場所仍為其提供場地,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吳某起輔助作用,屬從犯,對從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吳某到案后能如實坦白,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犯罪情節一般,且均系初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吳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管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三、查扣的“莊閑”賭博機一臺予以沒收銷毀;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千一百六十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以上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胡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閻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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