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獅刑初字第00079號
——安徽省銅陵市獅子山區人民法院(2015-9-11)
(2015)獅刑初字第00079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銅陵市獅子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毛某,男,漢族,進城務工人員。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銅陵市公安局獅子山區分局取保候審。
安徽省銅陵市獅子山區人民檢察院以獅檢刑訴(2015)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毛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銅陵市獅子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徐禮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毛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省銅陵市獅子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8月6日晚9時25分,被告人毛某駕駛未登記入戶無號牌勁隆JL125-H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銅陵市青霞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宏圖駕校門前路段時,被執勤交警攔下例行檢查。工作中民警發現毛某有飲酒駕駛嫌疑,經現場酒精呼氣測試,毛某體內酒精含量為337.6mg/100ml,后經銅陵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毛某靜脈血樣鑒定,毛某體內酒精含量為91.8mg/100ml,屬醉酒駕駛。
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身份信息、機動車查詢結果、查獲經過、車輛檢驗照片、酒精呼氣檢測報告單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毛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毛某對起訴書指控不持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6日晚,被告人毛某酒后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未登記入戶的無號牌勁隆JL125-H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銅陵市青霞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當晚9時25分許,途經銅陵市宏圖駕校路段時,被銅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現場酒精呼氣測試,毛某體內酒精含量為337.6mg/100ml,后經銅陵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毛某靜脈血樣鑒定,其體內酒精含量為91.8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毛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王某的證言,戶籍信息、查獲經過、酒精呼氣檢測報告單、現場照片、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果、機動車查詢結果等書證以及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車輛屬性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毛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毛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其能預繳罰金,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毛某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未登記入戶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酌情從重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依法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毛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方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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