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刑初字第00284號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2015-9-8)
(2015)相刑初字第00284號
公訴機關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7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漢族,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區。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6月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決定取保候審,同年8月26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由淮北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執行取保候審。
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以相檢公訴刑訴(2015)2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8月24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邢嗌絽^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陶麗、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27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甲飲酒后駕駛皖F×××××二輪摩托車沿淮北市桂苑路自西向東行駛至華佳梅苑小區南門前時,碰撞李某乙駕駛的皖F×××××轎車尾部,造成兩車受損、李某甲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李某乙駕車逃逸。經安徽至正司法鑒定所鑒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3.5毫克/100毫升靜脈血,屬醉酒駕駛。
另經庭審查明,經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部門認定,李某乙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人李某甲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李某甲因傷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2015年6月4日李某甲在淮北市人民醫院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審。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在開庭審理時亦無異議,并有勘驗檢查筆錄,歸案經過,戶籍信息及前科查詢信息,機動車駕駛證查詢信息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鑒定意見,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城市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未取得與準駕車型相符的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依法應從重處罰;其案發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情節,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五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審判員 尹書華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 記 員 劉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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