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刑初字第00289號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2015-9-9)
(2015)相刑初字第00289號
公訴機關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漢族,農民,住所地宿州市蕭縣。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6月19日到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投案,同日被該局決定取保候審,同年8月31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由蕭縣公安局孫圩子派出所執行取保候審。
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以相檢公訴刑訴(2015)2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李二梅、被告人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12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徐某(案發時持B2駕駛證)酒后駕駛未注冊登記的速卡迪牌兩輪摩托車沿淮北市相山區棲鳳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棲鳳路008號路燈桿北9.3米處時,碰撞到被害人張某,造成車輛損壞,徐某、張某不同程度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部門認定,被告人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經鑒定,案發時,徐某血中乙醇含量達162.2毫克/100毫升靜脈血,屬醉酒駕駛。案發后,被告人徐某與被害人張某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另經庭審查明,被告人徐某危險駕駛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當日徐某接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電話傳喚后主動到該隊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視頻資料,歸案經過,鑒定意見,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信息,戶籍信息,機動車合格證,接警單,調解協議及諒解書,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無證駕駛未經注冊登記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其在案發后能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時自愿認罪,屬自首,且其能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案情,對被告人徐某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李興召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徐曉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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