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刑初字第00286號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2015-9-9)
(2015)相刑初字第00286號
公訴機關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縣,漢族,無業,住所地濉溪縣。因本案于2015年6月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15年9月7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由濉溪縣公安局韓村派出所執行取保候審。
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以相檢公訴刑訴(2015)002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8月26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邢嗌絽^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李晶晶、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4日2時7分許,被告人劉某酒后駕駛皖F×××××號小型轎車沿淮北市大華步行街街內道路自西向東行駛至“有意思”飯店前時,撞到道路中心限高柱致使車輛失控,后撞到停在路邊王金師的電動三輪車上,致電動三輪車里食品濺出,造成在攤位前吃飯的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三人不同程度燙傷及限高柱、車輛受損的后果。經安徽至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2.9毫克/100毫升靜脈血,屬醉酒駕駛。經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被告人劉某與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已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另經庭審查明:2015年6月5日,被告人劉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自動到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接受詢問,并如實供述了其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安徽至正司法鑒定所血中乙醇檢測報告書,賠償協議書,諒解書,被告人劉某的戶籍信息及犯罪嫌疑人員前科情況核實證明,歸案說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的陳述,被告人劉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醉酒后在城市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應從重處罰。其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能自行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其能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情節,決定對其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王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劉濤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