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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相刑初字第00253號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2015-9-2)



    (2015)相刑初字第00253號
    公訴機關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葛某甲,曾用名葛某丙,男,1983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漢族,住所地淮北市杜集區。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2月2日被蚌埠鐵路公安處淮北車站派出所抓獲,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陳某甲,男,1963年6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漢族,無業,住所地淮北市杜集區。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蚌埠鐵路公安處淮北車站派出所抓獲,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彭永康,安徽亞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壽縣,漢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以相檢公訴刑訴(2015)1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葛某甲、陳某甲、李某甲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7月23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12日、9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陶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葛某甲、李某甲、被告人陳某甲及其辯護人彭永康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葛某甲、陳某甲商議在淮北市三馬路老木材公司附近換換棋牌室內里屋開設賭場,二人各出資15000元用來做開設賭場的啟動資金,購買空調、冰柜、沙發、監控設備以及撲克牌若干共花去16000元,剩余資金用于在賭場內放高利貸。之后,被告人葛某甲、陳某甲等人即多次招來多名參賭人員聚眾賭博。同年8月26日至29日,葛某甲電話邀約劉某甲、李某甲、趙某、王某甲、劉某戊、胡某等十余人到換換棋牌室內,采用撲克牌推牌九的方式進行賭博五、六次,并安排崔某(另案處理)負責抽水,在開設賭場內抽水數額達兩萬余元。被告人葛某甲在該賭場內放高利貸給參賭人員劉某甲、胡某、趙某等人共計55000元;被告人陳某甲放高利貸給劉某甲2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在賭場內放貸給參賭人員劉某甲等人共計45000余元,三人并按5%收取利息,從中牟利。之后,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向劉某甲追要賭資欠款,造成嚴重后果。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辨認筆錄,電子數據檢驗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抓獲經過,前科情況核實證明,戶籍信息,證人劉某甲、劉某乙、趙某、胡某、劉某丙、劉某丁、巴某、葛某乙、王某甲、劉某戊、石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葛某甲、陳某甲、李某甲的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葛某甲、陳某甲開設賭場聚眾賭博,抽頭漁利,被告人李某甲為賭場經營提供賭資借貸等幫助,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葛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無異議,表示認罪。
    被告人陳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無異議,表示認罪。但其辯稱2000元錢是在棋牌室打牌的時候其借給劉某甲的,沒有收取利息。辯護人辯護意見: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甲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沒有異議;被告人陳某甲在開設賭場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被告人陳某甲社會危害性較小,認罪態度好且有悔罪表現;建議對被告人陳某甲減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無異議,表示認罪。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葛某甲、陳某甲商議在淮北市三馬路老木材公司附近二被告人經營的棋牌室內里屋開設賭場。二被告人各出資15000元用做開設賭場的啟動資金,其中購買空調、冰柜、沙發、監控設備以及撲克牌等共花掉16000元,剩余資金經二被告人商定用于在賭場內放高利貸。之后,被告人葛某甲、陳某甲電話邀約劉某甲、李某甲、趙某、王某甲、劉某戊、胡某等十余名參賭人員聚眾賭博。截至2014年8月底,被告人葛某甲、陳某甲在換換棋牌室內采用撲克牌推牌九的方式開設賭場聚眾賭博數次,每次十余人參加。期間,葛某甲安排崔某(另案處理)負責抽水并支付其報酬,開設賭場期間抽水數額達20000余元,除支付抽水人員報酬及日常花銷外,二被告人每人分得5000余元。在開設賭場期間,被告人葛某甲利用開設賭場剩余啟動資金等在該賭場內放高利貸給參賭人員劉某甲、趙某、胡某等人共計55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在該賭場內先后三次放高利貸給參賭人員劉某甲等人共計45000元(含被告人葛某甲通過其放的高利貸10000元),并均按5%收取利息,從中牟利,被告人李某甲共計收取高利貸利息2250元。后劉某甲因借款償還賭債之事將陳某乙一家三口殺害,于2015年6月16日被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另,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動到淮北市公安局打黑除惡支隊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同年1月26日,被告人陳某甲被蚌埠鐵路公安處淮北車站派出所抓獲;同年2月2日,被告人葛某甲被蚌埠鐵路公安處淮北車站派出所抓獲,二被告人歸案后亦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葛某甲、陳某甲各退繳違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李某甲退繳違法所得225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辨認筆錄,證明:王某甲辨認出葛某甲、陳某甲是在淮北市木材公司批發市場西路南“換換棋牌室”開設賭場的老板;辨認出崔某是在賭場內負責抽水的人員。
    劉某甲辨認出葛某甲是在淮北市木材公司批發市場西路南“換換棋牌室”開設賭場的老板佳佳;辨認出陳某甲是該賭場的老板,負責放錢;辨認出崔某是賭場的工作人員,負責抽水。
    劉某乙辨認出崔某在淮北市木材公司批發市場西路南“換換棋牌室”開設賭場的工作人員,負責抽水。
    胡某辨認出趙某是曾在葛某甲、陳某甲開設的賭場內參與賭博的“小爪子”;辨認出崔某是在淮北市木材公司批發市場西路南“換換棋牌室”賭場內負責抽水的人員。
    2.淮北市公安局電子數據檢驗筆錄淮公電檢字(2014)026號,證明:通過編號為“HBEE/WT-2014-026/JC-01”的檢材檢驗出設備信息10條、通話記錄207條、短信記錄247條,導出文件名為“短信記錄、通信記錄、設備信息.HTML”文件,大小為252KB,計算MD5值:89193B9EE42A912ECA95ACDE84C93148。
    3.JC-01-SM手機AppleiPhone3G1通話記錄、短信記錄及設備信息、手機短信截圖,證明:JC-01-SM,設備名稱為手機AppleiPhone3G1,持有人姓名劉某甲,通話記錄數目207條,短消息數目247條,設備信息10條。
    通話記錄證明2014年7月16日至7月19日、9月1日至9月4日劉某甲手機的通話情況。
    短信記錄、手機短信截圖證明被告人葛某甲使用手機號為187××××0066的手機與劉某甲聯系催要欠款的情況;被告人李某甲使用手機號為159××××3188的手機與劉某甲聯系催要欠款的情況。
    4.淮北市公安局打黑除惡支隊四大隊出具的到案經過、蚌埠鐵路公安處淮北車站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過,證明: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動到淮北市公安局打黑除惡支隊投案,同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刑事拘留;被告人陳某甲于2015年1月26日被蚌埠鐵路公安處淮北車站派出所抓獲;被告人葛某甲于2015年2月2日被蚌埠鐵路公安處淮北車站派出所抓獲。
    5.戶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員前科情況核實證明,證明:被告人葛某甲、陳某甲、李某甲犯罪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未發現被告人葛某甲、陳某甲、李某甲有違法犯罪記錄。
    6.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王某甲于2015年4月21日因賭博被淮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三千元。
    7.現場照片,證明:被告人葛某甲、陳某甲用于開設賭場的房間及房間內物品的情況。
    8.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淮刑初字第0000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證明:劉某甲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9.證人劉某甲的證言,證明:2014年8月份開始,其沒事的時候就去淮北市三馬路老木材公司附近的“換換麻將室”打牌,每次打牌輸贏二三百元,其共在麻將室打了二三十場麻將,沒什么輸贏,其就是這樣認識了佳佳、李某乙、陳某甲和一個叫“小爪子”的人。
    8月26日凌晨四五點鐘,其和“小爪子”等四人打麻將的時候,“小爪子”提出要推牌九,打到早上7時許,其贏了1000多元。當天晚上8時許,其又到換換麻將室打麻將。打到晚上11點多,李某乙提出推牌九,500元一鍋,佳佳安排了一個三十來歲的女的負責“抽水”,她是佳佳的朋友。當天晚上推牌九的有其和李某乙、陳某甲、“小爪子”、“大鼻子”、龍龍等十來個人,佳佳和李某乙都對外放錢,每天按5%收利息。玩到8月27日凌晨二三點鐘,其輸了24000元,其中向佳佳借了10000元,向李某乙借了5000元,打牌欠了陳某甲2000元,還有其自己的7000元。佳佳和李某乙借給其的錢都是給其的時候先把利息扣掉了,佳佳扣了500元利息后給其9500元,李某乙扣了300元利息給其4700元。其把24000元輸完之后,就和佳佳還有負責抽水的女的開車到蕭縣其大姐劉某丙家拿了12000元,之后又回去推牌九,結果把12000元也輸完了,打到早上七八點鐘,其總共輸了36000元,當天佳佳抽水得有一萬多元。其因為欠他們錢走的時候就把摩托車押給李某乙了,佳佳還讓其第二天還錢給他們。
    8月27日下午1點多,其用其的宅基證、身份證、結婚證抵押向陳某乙借了40000元,陳某乙說讓其10天把錢還他,另外加4000元利息及辦宅基證評估費600元,其都同意了。其拿著從陳某乙處借的40000元直接去了換換麻將室,還了佳佳10000元,還了李某乙5000元,還給陳某甲2000元。之后其在麻將室睡到了晚上9點多,之后出去吃飯了。晚上11時許又開始推牌九,還是頭天晚上玩的那些人,佳佳打電話叫的人,陳某甲負責抽水,1000元一鍋。打到28號早上六七點鐘時,其到其大姐家還了她12000元,之后就回到棋牌室繼續打牌。到中午12時許,其輸了4000元左右,身上還剩了7000元。有一個在濉溪工地干活的人輸了20000多元,借了佳佳和李某乙15000元,佳佳和李某乙帶著那個人到外面拿的錢還給他們的。這場牌九佳佳抽水有20000多元。
    8月28日晚上10點多,佳佳打電話叫其去打牌,其就去了,當天玩牌的還是之前的那些人。玩到29日上午八九點鐘,其總共輸了47000元,其中其自己帶了7000元,借了佳佳20000元,借了李某乙20000元,當天佳佳他們抽水有2萬多元。之后其就騎摩托車回家了,后來其就沒有去來過牌了。其聽說推牌九的場子是佳佳和陳某甲的,佳佳、陳某甲和李某乙也參與打牌,也抽水。
    29日上午其輸了47000元之后,欠了佳佳和李某乙共40000元,佳佳讓其晚上就去還錢,如果不還第二天就去其家找其。其因為沒錢還他們,當天晚上就住到了清河寶地的旅社。佳佳給其發過短信讓其接電話。第二天下午,其老婆給其說佳佳帶人到其家找其了。這期間,其給陳某乙打電話說等其回去再還他錢,他說如果其10天不還錢就收其的房子,其擔心陳某乙收了其的房子會影響其老婆孩子生活,就于9月1日打電話把陳某乙約出來談談,之后因為沒談好其就把陳某乙殺了,之后又返回陳某乙家里將他老婆徐某和女兒陳某丙也殺了。
    10.證人劉某乙的證言,證明:2014年8月份,其在三馬路“換換棋牌室”參加過賭博。其和棋牌室老板是老鄉,通過陳某甲認識了“佳佳”。三馬路的棋牌室最早是陳某甲自己開的,后來“佳佳”和“老八”跟陳某甲合伙開的。其和陳某甲熟悉之后經常到棋牌室打麻將,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去棋牌室打麻將,到七八點鐘的時候,“老八”喊其到麻將室里面的房間玩,其進去之后看到佳佳、陳某甲、李某乙、老八等七八個人在推牌九,其不會推牌九也看不懂,他們喊其進房間里配門的,當天晚上輸了1000多元,其覺得輸那么多就走了。他們推牌九是用撲克牌推的,每次下500-1000元,有時候不封頂。賭場里有個叫“紅梅”的女的幫忙抽水,她是佳佳的朋友。抽水怎么抽的其不清楚,其就看見“紅梅”從贏錢的人手里拿錢放在她的“綠茶”箱子里,每次抽20-50元左右。其還聽說陳某甲、佳佳、老八三人在賭場里放高利貸,但是其沒有見過他們放錢。
    11.證人趙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在三馬路葛某丙開的棋牌室里打麻將。葛某丙喊其到里屋打牌,其到房間后看到劉某甲、老楊哥、紅梅、“八哥”、陳某甲、葛某丙、“大鼻子”等十來個人在用撲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賭博。撲克牌是陳某甲和葛某丙提供的,其知道這個賭場是他們二人開的,因為在賭博的時候,是葛某丙安排“紅梅”負責抽水的。賭博的時候1000元一鍋,每次大約有十來人參與,誰贏了就給負責抽水的紅梅20-30元,紅梅抽夠1000元就交給葛某丙。其知道葛某丙在賭場里“放爪子”,按照5%的利息收“爪子錢”。其曾經向葛某丙借了10000元,當時他扣了500元利息,給了其9500元,過了幾天葛某丙找其還錢時其沒有錢,他還拿一根木棍上前打其,之后其就把10000元還給他了。劉某甲也找葛某丙、陳某甲、李某乙借過錢,具體借多少其不清楚。
    12.證人胡某的證言,證明:其是2014年5月份通過朋友認識的陳某甲,其和陳某甲準備在一起開一家麻將館,但后來其有事情沒開成。后來其知道陳某甲和葛某丙在淮北市三馬路老木材公司附近合伙開了一家“換換麻將室”,其經常到那去打麻將,都是佳佳安排人來的,每次輸贏二三百元。其通過打麻將認識了葛某丙、李某乙、老楊哥、王某甲、沈某、“八哥”等人。
    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在棋牌室打麻將,葛某丙喊其到里屋打牌,其到房間后看到里面有一張桌子,還有劉某甲、老楊哥、紅梅、“八哥”、陳某甲、葛某丙、“大鼻子”等不少人在用撲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賭博。撲克牌是陳某甲和葛某丙提供的,賭場也是他們二人開的,在賭博的過程中,葛某丙安排“紅梅”負責抽水。其共在棋牌室參加過三四次賭博,每次都有十來人參與,每次抽水有5000-6000元,錢都是紅梅收的。陳某甲、李某乙、葛某丙三人在賭場里面放錢,其知道劉某甲、“小爪子”向他們借過錢,具體借多少其不清楚。其參加賭博的這幾次也向佳佳借了5000元錢,當天他沒有扣其的“爪子錢。”
    13.證人劉某丙的證言,證明: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11點左右,其弟弟劉某甲給其打電話要到其家里借錢。當時劉某甲說要借30000元,其說沒有,他問其要銀行卡,其說卡上只有12000元是留著給孩子交學費的,劉某甲說他急著用,他朋友還在外面車上等著。當時其丈夫不讓其給他,其怕他們二人打架就把其的卡和密碼給了劉某甲,之后其送他出去的時候看到一輛車停在其家門口,駕駛座上有一個人,但是天黑其也看不清楚。之后到二十六七號的時候,其孩子開學準備交學費,其就給劉某甲打電話要錢,后來一天早上六七點鐘,劉某甲和一個朋友開車到其家里把12000元和其的卡都還給其了。
    14.證人劉某丁的證言,證明:其家的房子位于三馬路木材公司西面500米路南一樓。2014年4、5月份的時候,其丈夫巴某把房子租給了陳某甲和葛某甲開換換棋牌室,每月租金3000元,一個月付一次,當時沒說租多久。2014年8月份,葛某甲他們通過巴某借了兩次其家的車,都是晚上借的,借車干什么用其不清楚。葛某甲和陳某甲在棋牌室開賭場的事情其也不知道。
    15.證人巴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四五月份的時候,陳某甲要租其的房子開麻將館,其就租給他了,當時沒有簽協議,就是口頭約定,陳某甲每月給其3000元房租,水電他自己負責。其通過陳某甲認識的葛某丙,葛某丙是后來才跟陳某甲合伙開棋牌室的。2014年8月底的時候,葛某丙向其借過兩次車,當時其問他干什么去他不說,其也就沒管。葛某丙和陳某甲在棋牌室開設賭場的事情其不清楚,其是后來才聽說的,其平時也不在樓下看人打牌,但是其在棋牌室里放了一二百箱酒,其有時候會去搬酒。其就住在棋牌室的樓上,回家上下樓必須經過棋牌室,在棋牌室房間里打牌的人都能見到其。
    16.證人葛某乙的證言,證明:其是劉某甲的妻子。其和劉某甲結婚后就知道他喜歡打麻將,賭癮非常大。其聽劉某甲說他在淮北市木材公司西邊路南的“換換麻將館”給佳佳打了四萬元的賭債欠條,他沒告訴其利息是多少。其之前到棋牌室找劉某甲的時候見過佳佳,后來有一天晚上,佳佳還帶四五個人到其家要過錢。
    17.證人王某甲的證言,證明:其通過其同學張學成認識的佳佳和劉某甲。其知道佳佳和陳某甲還有“八哥”在淮北市三馬路木材公司西南路南合伙開了一家“換換棋牌室”,后來陳某甲和佳佳拿了30000元開設賭場用于“挺錢”。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佳佳給其打電話叫其去他的棋牌室玩,其就去了棋牌室打麻將。晚上11時許,佳佳提出推牌九,其幾人就去了進房間向左拐的房間里用撲克牌推牌九。參加推牌九的還有陳某甲、李某乙、老楊、劉某乙、丁長江、劉某甲等人,有時候“龍龍”、“小爪子”也上前押錢。撲克牌是佳佳和陳某甲買的,每一鍋不封頂,由莊家說話,一晚上輸贏在五六萬元左右。佳佳喊了一個叫紅梅的在賭場里負責抽水,誰贏錢就拿出10到50元交給紅梅,紅梅手里有一千元左右時就把錢交給佳佳。佳佳、陳某甲、李某乙三人在賭場里“放爪子”,借10000元抽500元,其知道劉某甲從佳佳和李某乙處各借了20000元,一直沒有還。還有一個濉溪縣工地上的50歲左右的人在賭場賭博輸了二三萬元,也借了李某乙和佳佳的錢,后來還掉了。其共參加了十幾次贏了六七萬元,錢都被其花掉了。
    2014年8月26日晚上,其和劉某甲都在佳佳的棋牌室賭博,當天晚上劉某甲輸了不少錢,后來佳佳和紅梅開著棋牌室房東“八哥”老婆的車帶著盛軍和劉某甲去蕭縣劉某甲姐姐劉某丙家拿了12000元,回來之后也被劉某甲輸掉了,劉某甲的摩托車也押給李某乙了。27號晚上其在棋牌室賭博時又見到了劉某甲,28號凌晨的時候其還開著自己的車帶劉某甲去劉某丙家還了錢,還回劉某甲自己家給他媳婦送了些錢,之后又開車回了佳佳的賭場,一直賭到晚上10點左右。結束的時候劉某甲告訴其他輸了三四萬元。這一場也是紅梅負責抽水的,抽了二萬元左右。之后過了兩天,其到棋牌室去時,佳佳告訴其聯系不上劉某甲了,他知道其認識劉某甲的家,就讓石某乙開車帶著其和他還有李某乙去了劉某甲家,晚上七八點鐘時見到了劉某甲的老婆,她告訴其四人劉某甲幾天都沒回家了,其四人就回淮北了,到淮北后佳佳還給其看了劉某甲發給他說10號還錢給他的短信。
    18.證人劉某戊的證言,證明:其的綽號叫“大鼻子”。其和葛某甲家都是礦務局某單位的,很多年前二人就認識了。2014年下半年的時候,陳某甲告訴其他在三馬路老木材公司西面路南開了一家麻將館讓其去玩,其去過之后知道棋牌室還有葛某甲的股份,之后其就經常去那里打麻將了。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在棋牌室打麻將,葛某丙喊其到里屋打牌。其到內屋看到有一張桌子,里面有劉某甲、老楊哥、紅梅、八哥、陳某甲、葛某丙、阿紅等十來個人在用撲克牌推牌九,撲克牌是陳某甲和葛某丙提供的,這個賭場就是他們二人開的,葛某甲安排了一個女的負責抽水。其在這個賭場參加過二三次賭博,每次都有十來個人,其看到的每次抽水有一二千元。賭場里每鍋200到1000元,其平時就在邊上看,有時候在邊上下兩把錢,其總共輸了二三千元。陳某甲、葛某丙和李某乙三人在賭場里“放爪子”,其知道劉某甲借過他們不少錢,具體多少其不清楚。
    19.證人石某甲的證言,證明:葛某甲在三馬路開了一家“換換棋牌室”,其在那個棋牌室打麻將的時候認識的他。2014年8月底的時候,葛某甲找其借其的黑色凱美瑞轎車,但他自己不會開車,其不放心就自己給他們開的車。其開車帶著葛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去朔里鎮一個農村莊里找劉某甲要錢,具體多少錢其不清楚,到莊子里其沒有下車。過了一會葛某甲他們三人回來說沒有找到人,其幾人就回淮北了。其沒有在棋牌室里參加過賭博。
    20.證人沈某的證言,證明:其之前在葛某甲開的換換棋牌室打工。2014年8月底的一天中午其在棋牌室上班時,葛某甲讓其跟他出去一趟,還給了其一把車鑰匙。其和葛某甲、李某甲,還有一個其不認識的男的一起到棋牌室西邊紅綠燈西南角的銀行門口去開車,之后其開著車,葛某甲在副駕駛指揮其去了石板街。到濉溪縣石板街一個巷子的路邊停了車,那個50多歲的男人下車朝一個巷子里面去了,過了一會,葛某甲和李某甲也下車了。過了大約30分鐘,他們回到了車里,之后其幾人就開車回了棋牌室。在車上的時候,其聽到葛某甲、李某甲和那個50多歲的人說的是那個人在棋牌室打牌輸錢了,去向他姐姐借錢的事情。
    21.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證明:2015年1月份,其和梁某每人出資10000元從換換棋牌室原老板的父親葛某丁手里接了這家棋牌室。接過來的時候棋牌室里就五張桌子,里面有間屋子存放的酒,且長期鎖著門,其沒有鑰匙,平時也不用那個房間。
    22.被告人葛某甲的供述,證明:2014年7月份,其的一個親戚陳某甲在淮北市三馬路開了一家“換換棋牌室”,其覺得生意還行就提出入股,陳某甲同意了,其拿出10000元加入了棋牌室的經營,掙錢其和陳某甲平均分。2014年7月底8月初的時候,其和陳某甲商議在棋牌室內一間放酒的倉庫里開一個牌局,可以多掙些錢,陳某甲同意了。之后其和陳某甲每人出資15000元用作開設賭場的啟動資金。其二人用這筆錢買了空調、冰柜、沙發、撲克牌等,另外還在棋牌室安裝了四五個監控探頭,總共花了大約16000元,剩余的錢就用在賭場上,借給有需要的人,并按照5%收取好處費。
    其和陳某甲是在2014年7月底到8月底之間開設賭場的,總共開了五六次,共抽水20000元左右,除去日常花銷等費用,其和陳某甲大概分了三次錢,每人共分了5000余元。在賭場里賭博都是采用撲克牌推牌九的方式,三人坐門,一人坐莊,周圍的人都可以下錢,每鍋可以下到500到1000元。其喊了其的朋友崔某在賭場里負責收錢,推牌九的人誰贏了其就安排崔某收取20到50元的好處費,每場結束后發給崔某幾百元錢,這個事情陳某甲也知道。參加賭博的人有劉某甲、李某乙、陳某甲、趙某、王某甲、劉某戊、胡某等人,他們有些是其打電話喊的,有些是在麻將館打麻將的人自行到里面參加推牌九的。
    2014年8月26日晚上8點多,劉某甲到棋牌室打麻將,晚上11點多時,其或是李某乙提出推牌九,劉某甲、李某乙、陳某甲、趙某、王某甲、劉某戊、胡某、阿紅等十幾個人就開始推牌九了。到8月27日凌晨二三點,劉某甲輸了一二萬元,當天他向其借了10000元、向李某乙借了5000元,其和李某乙各扣了他5%的好處費。后來其讓劉某甲還錢,劉某甲就讓其幾人跟他一起去他姐家借錢,當時崔某開著巴某的車帶著其和劉某甲到了蕭縣劉新莊,劉某甲從他大姐家拿了10000元。之后其三人就開車回了棋牌室接著推牌九,一直到早上七八點鐘才結束。結束時劉某甲欠了其和陳某甲10000元,欠李某乙5000元,他還把自己的摩托車押給了李某乙。8月27日下午,其打電話催劉某甲還錢,到晚上八九點左右,劉某甲拿了錢到棋牌室,還給其10000元,還給李某乙5000元,還給陳某甲2000元。11點左右,其打電話邀了頭天晚上打牌的那些人來繼續推牌九,1000元一鍋,陳某甲負責抽水,打到28日早上六七點鐘時,劉某甲接到他姐的電話就離開棋牌室走了。28日晚上10點多,之前的那些人又在棋牌室開始推牌九,一直到第二天早上才結束,這一場劉某甲輸了40000元左右,向其和李某乙各借了20000元。第二天下午,其帶李某乙、石某乙等人去劉某甲家里找他還錢,他老婆說他很久沒回家了,其就用手機給劉某甲發短信讓他不要躲著其,趕緊還錢,但是他一直也沒有還,后來其才知道劉某甲因為借錢還不上殺人了。
    開設賭場的過程中,其和李某甲在賭場里放過錢。李某甲借給劉某甲20000元,還借給過濉溪縣老城的一個朋友,具體多少錢其不清楚。其借給“小爪子”10000元,借給胡某5000元,借給濉溪縣老城李某甲的朋友10000元,分兩次借給劉某甲共30000元,都是按5%收取的好處費。其當庭供述其在賭場里放貸的錢都是裝修賭場剩余的資金和棋牌室的流動資金,是其和陳某甲共有的,其放貸的事情及按5%收取好處費的事情都是跟陳某甲商議過的,其和陳某甲都分了錢。
    23.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證明:2014年五六月份時,其從巴某處租了淮北市三馬路的一個房子用來開棋牌室經營麻將生意。開業不到一個月,其親戚葛某甲找到其說要跟其合伙干,其就同意了,當時他入了10000元,其二人約定掙錢平分。又過了一個月左右,葛某甲提出找幾個人推牌九能掙大錢,其就同意了。其和葛某甲事先商議后,每人拿出了15000元用做啟動資金,錢都交給了葛某甲由他統一支配。其二人用這30000元購買了撲克牌、空調、冰柜等,還安裝了監控設備,總共花了20000元左右,剩余的錢都放在葛某甲手里了。
    其和葛某甲把賭場開設在棋牌室里一間放酒的倉庫里,每次推牌九是都在晚上22時以后,打麻將的人都走了之后,葛某甲就打電話約人,打到天明之前結束。每次都有十幾個人參加推牌九,四個人坐門,其他在旁邊看的人也可以押錢,上不封頂,每鍋1000元左右,每次輸贏大約10000元。葛某甲喊了一個叫紅梅的人在賭場里幫忙收錢,誰贏了就收取20到50元的好處費,收到1000元左右就交給葛某甲,葛某甲跟其說過每次結束后給紅梅一些幫忙費,具體多少錢其不清楚,都是葛某甲管的錢。在賭場里參加賭博的有葛某甲、李某甲、王某甲、胡某、劉某戊、劉某甲、“小爪子”、老楊等十幾個人。在開設賭場期間,其和葛某甲分了三次錢,其共計分得5000元左右。葛某甲和李某甲二人在賭場里放爪子,具體多少利其不清楚,葛某甲自己借出的錢,其不參加分錢,其只分抽水的錢。其知道葛某甲和李某甲把錢借給過劉某甲、“小爪子”和小安,后來聽說葛某甲和李某甲每人借給劉某甲20000元,他們兩個還到劉某甲家里要過帳,其沒有借過推牌九的錢給劉某甲,只有之前打麻將的時候劉某甲借過其的錢,后來都還了。
    其當庭供述,開設賭場期間其打電話叫過“小安”來參加,葛某甲把裝修賭場剩余的錢放貸的事情事先跟其商量過,放貸的錢也跟其說過。
    2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證明:其和葛某甲是一個單位的,葛某甲和陳某甲在淮北市三馬路木材公司附近開了一家換換棋牌室。2014年五六月份的時候,葛某甲打電話喊其到棋牌室去打麻將其就去了,之后其就經查去棋牌室玩。2014年8月上旬的一天,其在棋牌室打麻將時有人提議推牌九,葛某甲就把人帶到了棋牌室里面的一個房間里,用撲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賭博。其和葛某甲、陳某甲、王某甲、劉某甲、劉某戊、“小爪子”、“龍龍”等人都參加過賭博。開始規定200元一鍋,后來看莊家有多少錢就可以下多少錢,一晚上輸贏大約有20000元。葛某甲喊了紅梅在賭場里負責抽水,誰贏錢了就拿出30到50元現金給紅梅。其總共參加過五六次賭博,每次都有十幾個人參加,期間其一共贏了10000多元。
    2014年8月26日晚上賭博的時候,劉某甲輸了錢,他在賭場借了葛某甲和陳某甲的錢,還借了其5000元,當時劉某甲還把他的摩托車押給了其。27號下午的時候,劉某甲把欠其的5000元還了。劉某甲還了錢之后繼續在賭場里賭博,但是他的牌不好又輸了錢,28號晚上的時候,劉某甲又借了其20000元,一直都沒有還,后來其給劉某甲發過短信催他還錢,其還跟葛某甲等人開車到劉某甲家里要過帳,他老婆說他不在家其幾人就走了,后來聽說劉某甲因為借錢殺了人。另外,其還借過20000元給礦上一個姓李的朋友,后來其跟葛某甲、沈某還一起帶著他到濉溪縣他親戚家拿了錢還給了其。其當庭供述借給姓李的那個人的20000元中,有10000元是其的錢,另外10000元是其做擔保從葛某甲處借的。其共借出去45000元錢,收了2250元利息。
    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證據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案件事實。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甲放高利貸給劉某甲2000元與陳某甲的供述和劉某甲的證言不符,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被告人葛某甲、陳某甲以非法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抽水漁利;被告人李某甲明知葛某甲、陳某甲開設賭場,在賭場內以發放高利貸的形式給參賭人員提供賭資,并收取高額利息,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葛某甲、陳某甲積極實施犯罪行為,均分違法所得,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被告人陳某甲與被告人葛某甲相比,罪責相對較輕,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在賭場內為參賭人員提供資金,在開設賭場的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可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陳某甲系從犯的意見與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不予采納。案發后,被告人李某甲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葛某甲、陳某甲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對三被告人均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葛某甲、陳某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對被告人李某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葛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李興召
    代理審判員  王 芳
    人民陪審員  彭慶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 記 員  徐曉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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