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刑初字第00272號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2015-9-6)
(2015)相刑初字第00272號
公訴機關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縣,漢族,無業,住所地濉溪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決定取保候審,同年8月21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由濉溪縣公安局濉河派出所執行取保候審。
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以相檢公訴刑訴(2015)2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8月20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李二梅、被告人高某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23日22時左右,在淮北市相山區華松時代北區南門附近,被告人高某因要賬與被害人劉某發生糾紛并對劉某實施毆打。期間,被告人高某朝劉某右腿處跺了一腳,致使劉某因外傷致右脛骨平臺骨折,右腓骨小頭骨折。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劉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案發后,被告人高某賠償了被害人劉某五萬元。
另經庭審查明:被告人高某于2015年6月25日主動到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城南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將被害人劉某毆打致傷的犯罪事實。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高某與被害人劉某達成調解協議,賠償了被害人劉某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劉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高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案發現場平面示意圖,鑒定意見,視聽資料,被告人高某的戶籍信息及犯罪嫌疑人員前科情況核實證明,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到案經過,調解協議、諒解書、收條,被害人劉某的陳述,證人馬某、段某的證言,被告人高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在案發后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其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審判員 王 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 記 員 徐曉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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