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刑初字第00059號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2015-9-1)
(2015)烈刑初字第00059號
公訴機關(guān)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甲,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系淮北職業(yè)技術(shù)學(xué)院學(xué)生。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彛?月22日被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彛?015年4月22日被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彛?月8日被本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系淮北市華潤燃氣公司職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同?月22日被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彛?015年4月22日被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彛?月8日被本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系淮北市供電公司職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彛?月22日被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彛?015年4月22日被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彛?月8日被本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
被告人劉某甲,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駕駛員。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同?月22日被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彛?015年4月22日被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同?月8日被本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
被告人劉某乙,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駕駛員。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彛?月22日被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彛?015年4月22日被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同?月8日被本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同?月22日被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彛?015年4月24日被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同?月8日被本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
辯護人趙輝,安徽澤黎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同?月22日被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彛?015年4月22日被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同?月8日被本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烈檢公訴刑訴(2015)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甲、夏某某、葛某某、劉某甲、劉某乙、任某某、孔某某犯聚眾斗毆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根據(jù)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淮刑他字第00045號指定管轄決定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7月17日、8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辛疑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謝鵬、況作恒、陶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甲、夏某某、葛某某、劉某甲、劉某乙、任某某、孔某某及任某某辯護人趙輝、證人張某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3月29日,被告人張某甲得知其前女友張某乙與被害人趙某某一起去了蚌埠市游玩,即產(chǎn)生不滿情緒。次日下午,張某甲邀集被告人夏某某、葛某某、劉某甲、劉某乙、任某某、孔某某到淮北火車站教訓(xùn)趙某某。當日19時許,趙某某、張某乙從出站口出來,張某甲即上前摟住趙某某走到出站口旁邊,與夏某某、葛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孔某某等人一起對趙某某拳打腳踢,趙某某未受傷。隨后,趙某某打電話將其被打的事情告知同學(xué)徐某某、被害人胡某某等人。而后,劉某某得知張某甲等人與趙某某打架一事,表示愿意從中說和,約定雙方在淮北市鳳凰城小區(qū)門口處見面。當日19時50分左右,七被告人與張某乙一起開車到達,趙某某、胡某某、徐某某隨后乘出租車也來到該處,張某甲等人對胡某某言語不滿即對其進行了毆打,將其打傷。其間,張某甲對趙某某也進行了毆打。經(jīng)鑒定,胡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針對指控事實,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夏某某、葛某某、劉某甲、劉某乙、任某某、孔某某聚眾斗毆,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yīng)以聚眾斗毆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責(zé)任。鑒于被告人張某甲、葛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孔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張某甲近親屬代表七被告人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協(xié)議,支付了賠償款,取得諒解,建議對七被告人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甲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犯聚眾斗毆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表示異議,并申請證人張某乙出庭作證。
被告人夏某某、葛某某、劉某甲、劉某乙、任某某、孔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犯聚眾斗毆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表示異議。
辯護人趙輝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任某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同時認為被告人任某某系初犯,未積極參與毆打,可認定為從犯,且已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建議對被告人任某某免予刑事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3月29日,被告人張某甲得知其前女友張某乙與被害人趙某某一起去了蚌埠市游玩,即產(chǎn)生不滿情緒。次日下午,張某甲糾集被告人夏某某、葛某某、劉某甲、劉某乙、任某某、孔某某到淮北火車站教訓(xùn)趙某某。同日19時許,趙某某、張某乙從出站口出來,張某甲即上前摟住趙某某走到出站口旁邊,與夏某某、葛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孔某某等人一起對趙某某拳打腳踢,趙某某的手機被摔壞。張某甲等人帶張某乙離開時,趙某某要取了張某乙的手機并打電話將其被打一事告知其同學(xué)徐某某、胡某某等人。而后,徐某某、胡某某先后乘出租車趕到淮北火車站,張某甲等人已離開。在張某甲等人開車送張某乙回淮北師范大學(xué)途中,劉某某得知張某甲等人與趙某某打架一事,表示愿意從中為張某甲與趙某某說和,最后雙方約定在淮北市鳳凰城小區(qū)門口處見面。同日19時50分左右,張某甲、夏某某、葛某某、劉某甲、劉某乙、任某某、孔某某等人與張某乙一起開車來到淮北市鳳凰城小區(qū)門口處,趙某某、胡某某、徐某某隨后乘出租車也來到該處,張某甲等人對胡某某言語不滿即對其進行毆打,將其致傷。其間,張某甲對趙某某也進行了毆打。
同年4月8日,經(jīng)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學(xué)技術(shù)研究所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胡某某因外傷致后枕部傷口長度達1.1cm,額面部傷口累計長度達3.7cm,右手第4指骨末節(jié)遠端粉碎性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同年6月11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責(zé)任區(qū)三隊民警分別在淮北市惠澤山莊小區(qū)門口、淮北市古城路108號1棟303室將被告人任某某、夏某某抓獲。同年6月16日,被告人張某甲、葛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孔某某主動到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責(zé)任區(qū)三隊投案。七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同年6月20日,被告人張某甲近親屬代表七被告人與被害人胡某某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支付賠償款100000元,被害人胡某某對七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2015年4月29日,被害人趙某某放棄對七被告人的民事賠償要求,并對七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書證:
(1)諒解書、諒解協(xié)議書、收條,載明: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張某甲近親屬代表七被告人與被害人胡某某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并支付賠償款100000元,被害人胡某某對七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2)意向書,載明:2015年4月29日,趙某某對七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3)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責(zé)任區(qū)三隊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說明,載明:該隊民警于2014年6月11日12時許在淮北市惠澤山莊小區(qū)門口將被告人任某某抓獲,于同日23時許在淮北市古城路108號1棟303室將被告人夏某某抓獲。同年6月16日,被告人張某甲、葛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孔某某主動到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責(zé)任區(qū)三隊投案,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其參與的犯罪事實。
(4)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出具的前科查詢情況說明,載明:七被告人案發(fā)前均無違法犯罪記錄。
(5)被告人張某甲、夏某某、葛某某、劉某甲、劉某乙、任某某、孔某某的戶籍證明及本案訴訟程序方面的法律文書,證明:七被告人案發(fā)時均系完全刑事責(zé)任能力人。
2、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甲證言:其系鳳凰城小區(qū)物業(yè)公司工作人員。2014年3月30日20時許,其在值班時看到一輛白色皮卡車旁邊站著幾個年輕人,過一會來了輛出租車,后半個車身被白色皮卡車擋住了,然后就聽到外面有點吵,過了十分鐘左右就不吵了。當時參與的有十個人左右,沒看到有人打架。剛吵起來時來了一輛白色的小型SUV,吵完就開走了。
(2)證人李某乙證言:其系鳳凰城小區(qū)物業(yè)公司工作人員。2014年3月30日20時許,其到小區(qū)門崗接班,看到一輛白色皮卡車和一輛白色卡宴車開到小區(qū)門口后下來六七個二十歲左右的年輕人。過一會來了輛出租車,車上有三個人,先下來一個人,剛下來就有三四個人上去打他。接著,其聽到一個人說:“還敢反把”,然后又過來兩個人打他。其看到兩輛車的西面也有人在打架,但被皮卡車擋住了,看不見幾個人。在場有一個背書包的女的把一個男的推到皮卡車頭,求他別打了。那男的指著皮卡車后面一個人說:“你可知道你惹的是誰?”因為這個男的在皮卡車后面,其只能看到他有打人的動作。打了兩三分鐘,他們上了白色卡宴車往南跑了,還有幾個人往隧道那邊跑了。十分鐘后,過來一個人把皮卡車開走往東去了。兩邊參與打架的一共大概不到十個人。
(3)證人徐某某證言:2014年3月30日20時許,其與胡某某、趙某某乘坐出租車來到鳳凰城小區(qū)門口,其坐在副駕駛付車費,胡某某從后排座位下車時,突然沖過來四個年輕男子用拳頭將胡某某打倒在地,四人對他拳打腳踢,其沖過去攔著,對方有兩人離開了,還有兩人接著打,之后又沖上來一個穿緊身褲的男子,用腳朝胡某某頭上踢了幾下,其在旁邊拉架。之后那幾個人往趙某某那邊圍了過去,把趙某某按到車上,沒怎么打,之后其就帶胡某某去醫(yī)院了。打胡某某的一共五個人,一個穿著白褲子,一個穿著白褂頭,后來沖上來穿緊身褲的男子臉上有顆黑痣。胡某某被打后全身是血,眼角、額頭、后腦勺有傷口,一根無名指指甲淤血,意識還算清醒。
(4)證人張某乙證言:2014年3月27日,張某甲得知其與大學(xué)同學(xué)趙某某去蚌埠市游玩后,與趙某某在微博上發(fā)生言語沖突。3月30日19時,其與趙某某乘火車返回淮北,到出站口時,張某甲朝趙某某臉部打了一拳,張某甲帶的四五個人就跑過來對趙某某拳打腳踢,之后張某甲等人離開。趙某某的手機被摔壞了,其把手機給他后在火車站對面KTV門口找到張某甲,張某甲開黑色豐田車送其去學(xué)校,當時車座后排坐了三個人?斓綄W(xué)校時,張某甲接到劉某某的電話,劉某某愿意幫忙從中說和,雙方約定在鳳凰城小區(qū)門口見面,張某甲就開車到鳳凰城,還有一輛白色的車同時到達。隨后,趙某某等人坐出租車也到了。趙某某、胡某某、徐某某坐在后排,岳某某坐在副駕駛沒下來跟著出租車走了。胡某某從出租車上下來,白車上的四五個人就圍著對胡某某拳打腳踢,胡某某被打倒在地。張某甲把趙某某拉到白車與黑車之間,用拳頭打趙某某的臉部,其和徐某某上前拉架。后警察來了,張某甲把其送到學(xué)校。
(5)證人劉某某證言:2014年3月30日19時許,張某甲給其打電話說張某乙和趙某某去外地了,他非常生氣,把趙某某打了,手機也摔了,張某乙的手機給趙某某了。張某甲讓其給對方打個電話,說如果對方想和解就算了,如果對方不服氣再說。當時其就按照張某甲的想法給趙某某打了電話,趙某某很生氣,說他找了同學(xué)要和張某甲打架,其對趙某某說幫他和解算了,最終雙方約定在鳳凰城小區(qū)門口見面。其到地方時,張某甲和他的幾個朋友,還有趙某某都到了。張某甲踢了趙某某兩腳,被其攔下。當時旁邊還有一群人,其不認識,也沒注意是否有人打架,后來聽說張某甲的朋友還把趙某某帶的一個同學(xué)打了。
(6)證人岳某某證言:2014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在萬達影院做兼職,下班看到同學(xué)趙某某的幾個未接來電,其給趙某某回電話,趙某某說在淮北火車站被打了,讓其過去看看。其就坐出租車趕往火車站,途中趙某某給其打電話讓去鳳凰城小區(qū)。到鳳凰城小區(qū)西邊路口時,其看見胡某某、徐某某、趙某某三人在馬路邊,胡某某一臉都是血,臉比較腫,上衣上也有血,趙某某好一點,臉看起來有點腫。對方的人都不在現(xiàn)場了,其就與徐某某、趙某某一起送胡某某去人民醫(yī)院了。
3、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胡某某陳述:2014年3月30日18時許,其接到徐某某的電話說趙某某因為跟張某乙談戀愛的事情在淮北市新火車站被打了,就到火車站找他們。見到趙某某后,他接到一個電話,對方通過中間人要見面說和。趙某某怕自己過去被打,就讓其和徐某某陪著過去。三人打車到鳳凰城小區(qū)門口,徐某某坐在副駕駛付車費,其先下車,趙某某緊跟著下車。一輛黑色車里下來幾個人,其中有張某乙,這時旁邊白色卡宴車里也下來四五個男的。對方的人就向其和趙某某走來,其看到趙某某跟對方帶頭的人有想打架的勢頭,就用胳膊攔在中間想把他們分開。這時從卡宴車里下來的幾個人就拽其,有個穿白色衣服的男的用拳頭打其右側(cè)眉骨,其頭有點暈就抱著頭蹲在地上。幾個人就把其按在地上打,開始有四個人用腳踹,過了會剩下兩個人用腳踹,最后剩下一個人打。最后一個人剛走又過來一個穿白褲子的男子用腳朝其頭踹了一下,之后就散了。徐某某過來扶其,二人看到趙某某被好多人圍著,就害怕了,跑到馬路對面,過會趙某某跑過來,就一起打車去醫(yī)院了。其后腦勺、眉骨附近及右手無名指受傷了。案發(fā)后,其與張某甲等人就民事賠償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對七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2)被害人趙某某陳述:其與張某乙去蚌埠市游玩,他前男友知道后在微博里與其發(fā)生言語沖突。2014年3月30日19時許,其與張某乙坐火車回到淮北,到出站口時,張某甲帶著近十人對其拳打腳踢,把其打倒在地,他們走后把張某乙喊走了。其手機被張某甲奪走摔碎了,就要了張某乙的手機。對方走后,其給同班同學(xué)胡某某、徐某某、岳某某打電話,岳某某電話未打通。其在等胡某某等人時,接到自稱張某乙同學(xué)劉某某的電話,他說愿意幫忙從中說和。其同意跟對方在鳳凰城小區(qū)見面,自己一個人過去害怕,就讓胡某某和徐某某陪其一起過去。三人打車到地方后,徐某某坐在副駕駛付車費,其和胡某某坐在后排座位。胡某某先下車,對方有個人用身體抵著出租車副駕駛的門不讓徐某某下車。其下車后對方的人朝其眼部打了一拳,胡某某上來拉架,其被張某甲和另外幾個男子向路邊兩輛車中間拽,同時胡某某也被幾個人拽著。其被拽向兩車中間時,回頭看到胡某某已經(jīng)被至少四個人打倒在地。一個男子打過胡某某后向其走來,后來對方有人說句“警察,快走吧!睆埬臣滓换锶司烷_車走了。其看到胡某某、徐某某和剛趕到現(xiàn)場的岳洋陽在馬路對面,胡某某的眉骨上方有個口子,一臉是血,就打車送他去醫(yī)院了。其不要求七被告人對其進行民事賠償,對七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4、鑒定意見
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學(xué)技術(shù)研究所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載明:2014年4月8日,經(jīng)鑒定,胡某某因外傷致后枕部傷口長度達1.1cm,額面部傷口累計長度達3.7cm,右手第4指骨末節(jié)遠端粉碎性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5、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辨認筆錄
(1)被告人夏某某辨認筆錄,載明:2014年6月12日,經(jīng)被告人夏某某辨認,同年3月30日晚在淮北市鳳凰城小區(qū)門口處與其一起毆打他人的分別為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張某甲、任某某、孔某某、葛某某。
(2)被害人胡某某辨認筆錄,載明:2014年6月11日,經(jīng)被害人胡某某辨認,被告人任某某是同年3月30日晚在淮北市鳳凰城小區(qū)門口處毆打其的男子之一,其他人記不清了。
(3)被害人趙某某辨認筆錄,載明:2014年6月11日,經(jīng)被害人趙某某辨認,同年3月30日晚在淮北市鳳凰城小區(qū)門口處毆打胡某某后向其走過去的男子為被告人劉某甲。
(4)證人徐某某辨認筆錄,載明:2014年6月11日,經(jīng)證人徐某某辨認,被告人任某某是同年3月30日晚在淮北市鳳凰城小區(qū)門口處毆打胡某某的男子之一。
6、視聽資料
(1)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錄像光盤1張,證明:張某甲等七被告人于2014年3月30日19時50分許在淮北市鳳凰城小區(qū)門口處毆打胡某某、趙某某的經(jīng)過。
(2)偵查機關(guān)訊問七被告人同步錄音錄像光盤3張。
7、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張某甲供述:其因女朋友張某乙與大學(xué)同學(xué)趙某某走的近吃醋。2014年3月29日,其得知張某乙和趙某某去蚌埠玩,更惱了,其與任某某等幾個朋友交流過此事,心里難受找他們訴苦。其知道張某乙30號晚上到,就準備教訓(xùn)一下趙某某。當天下午17時許,其開始電話聯(lián)系任某某、夏某某、劉某甲、劉某乙、葛某某、孔某某,讓他們?nèi)セ幢被疖囌窘逃?xùn)一下趙某某,當時其開著黑色豐田凱美瑞轎車接著劉某乙、葛某某、孔某某、夏某某先到火車站出站口附近,之后劉某甲開著白色保時捷卡宴車帶著任某某過來。趙某某和張某乙一起從火車站出來,其與趙某某言語不和,拉扯起來。其朋友見狀就上來了,兩人把趙某某拉到出站口旁邊,其朋友就上去對趙某某拳打腳踢,當時任某某在一邊好像沒動手,趙某某也沒有受傷。打完準備走時,其接到劉某某電話問張某乙的手機怎么在趙某某手里,是否把趙某某打了。其就讓劉某某問趙某某還想干什么,劉某某說趙某某不服氣,喊了同學(xué),讓其到淮北師范大學(xué)。其準備和他談?wù),就開車帶夏某某、張某乙、孔某某幾人去師范大學(xué),劉某甲、劉某乙、葛某某、任某某開著卡宴和白色皮卡車一起趕到師范大學(xué)。到了之后,有人提出在這里打起來不合適,去鳳凰山小區(qū)那邊人少,其就讓劉某某通知趙某某到鳳凰城小區(qū)見面。其與朋友開車剛到鳳凰城小區(qū)紅綠燈路口附近,趙某某和幾個同學(xué)就坐出租車過來了,當時對方有四個人,趙某某和另外兩人從后排座下車,副駕駛還有一人在付錢。其看趙某某帶人來,而且態(tài)度傲慢,就上去扇了他一巴掌,踢了他一腳。在這個過程中,任某某、夏某某、劉某甲、劉某乙、葛某某、孔某某就開始打趙某某帶來的一個人。他們停手后,其當時比較激動,喊了句:“誰又反把了”,又上去朝倒在地上男子的頭部跺了一腳。
(2)被告人夏某某供述:2014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6點半左右,張某甲打電話讓其到三馬路阿里郎燒烤,到那看到張某甲、任某某、劉某甲、劉某乙、葛某某、孔某某都在,張某甲說一個小胖子帶其前女友出去玩了,一會他們回淮北,讓大家到火車站去等小胖子。張某甲的意思就是到火車站堵他前女友和小胖子,然后揍小胖子。幾人開著張某甲的黑色凱美瑞、任某某的福特猛禽和劉某甲的卡宴到火車站,見到小胖子后,張某甲就上前把他拽過來交給其,其繼續(xù)拽著他向外走,小胖子開始反抗,其他幾個人就都上來揍他。小胖子被誰一腳踹倒后,大家輪流上去踢他,任某某沒有打。打過之后劉某某來了,張某甲開車帶著其和張某乙、劉某某、孔某某一起去煤師院。張某乙說她的手機在小胖子手里,好像是劉某某給小胖子打電話讓他把手機送到煤師院,不知道是誰說的到西山隧道,然后就電話聯(lián)系小胖子讓他到西山隧道鳳凰山,幾人就開車去了。到后幾分鐘,小胖子和他的三個同學(xué)打車到了。有人上去一拳把從出租車副駕駛下來的戴眼鏡男子的眼鏡打掉了,然后幾人都上去打了,戴眼鏡的男子被打倒在地,幾人就踢他,他的頭淌血了,其踢的頭部和肩部。幾人只打了那個戴眼鏡男子和小胖子,打完之后就開兩輛車走了,任某某的福特車沒開,后來他又去開的。
(3)被告人葛某某供述:2014年3月底的一天下午4、5點,其與劉某乙、孔某某在網(wǎng)吧上網(wǎng),張某甲過來說其女朋友和一個男同學(xué)去外地玩了,當晚坐火車回來,讓大家去火車站堵那個男的,教訓(xùn)他一下。其與劉某乙、孔某某坐張某甲開的黑色豐田凱美瑞車去了火車站,劉某甲開白色卡宴車帶著任某某隨即到了。張某甲女朋友和一個男的出站后,張某甲上去跟那個男的拉扯起來,其余幾人把那個男的拉到一邊對他拳打腳踢,打了幾十秒就結(jié)束了。準備離開時,張某甲說對方要在淮北師范大學(xué)見面,就開車帶著他女朋友、孔某某、夏某某去了,劉某甲與任某某開卡宴和皮卡車帶其與劉某乙去的。到學(xué)校后,張某甲說學(xué)校門口人太多,提議去鳳凰城小區(qū)那邊,并通知了對方。接著,幾人就開車來到鳳凰城小區(qū),停在小區(qū)紅綠燈路口處。剛下車,對方就坐出租車到了,先下來三個男的,還有一個坐在副駕駛付錢,有一個戴眼鏡的比較傲,幾人就一起沖過去打他。其帶著金屬護指用拳頭朝他臉部打了四拳,沒用腳踢。夏某某、孔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張某甲都是拳打腳踢,沒注意任某某怎么打的。戴眼鏡男子被打倒在地后,開始服軟,幾人停手。張某甲又用腳朝戴眼鏡男子頭部跺了六七腳,還喊了一句:“誰敢反把。”之后,張某甲踢了先前在火車站打的那個胖子,又打了他兩巴掌,對方都沒還手。打完之后,幾人就上車走了。任某某的車扔在現(xiàn)場,后來他又返回去開的。其當庭辯稱,案發(fā)時戴的不是手扣,是普通戒指。
(4)被告人劉某甲供述:2014年3月底的一天,張某甲說他女朋友和一個男的出去玩了,讓大家先到火車站。其與任某某開白色卡宴到火車站后,見到張某甲、夏某某、葛某某、劉某乙、孔某某都在。后來張某甲摟著一個男的往外走,朝大家招手,大家過去,張某甲往這邊一推,大家都一起揍這個男的,揍了一會就走了。其與孔某某、任某某、劉某乙開車走了,路上張某甲打電話說對方喊人了,還要再打,到煤師院集合。到煤師院后,張某甲又打電話說改到鳳凰山。接著,其送任某某到三馬路開他的白色福特猛禽車,到鳳凰城小區(qū)門口,張某甲開著他的黑色凱美瑞車到了。過了一會后面來了一輛出租車,火車站被打的胖子先下的車,其就往出租車方向跑,可能是夏某某將小胖子按在出租車門邊,二人在廝打,其就上去朝小胖子打了兩拳,又用腳踹他。其他的人都在旁邊對胖子帶來的一個戴眼鏡的人拳打腳踢,最后張某甲又跑去跺了那個人幾腳,說:“誰敢反把。”后來大家就開其與張某甲的車走了。任某某的車沒敢開,半小時后他又回去開的。
(5)被告人劉某乙供述:2014年3月30日傍晚,張某甲說他女朋友跟一個男的去蚌埠玩了,他到火車站接女朋友,因晚上其與張某甲、任某某、葛某某、劉某甲、孔某某、夏某某要一起吃飯,就一起去火車站了。張某甲女朋友下車時旁邊有一個胖呼呼的男的,張某甲和小胖子沒吵兩句就打起來了,張某甲叫大家都過去,幾人就上去打小胖子,小胖子被打倒在地后,其上前踢了兩腳,其他人都打了,任某某還裝作拉架的,打完之后就都走了。其與任某某、夏某某、葛某某坐劉某甲開的卡宴車,張某甲女朋友等人坐張某甲開的凱美瑞車。在路上有人接到張某甲的電話,說小胖子約在煤師院大門口見面談話,大家怕在學(xué)校門口對方人多,其就告訴張某甲讓對方到鳳凰城小區(qū)門口。期間,先送任某某開他的福特猛禽皮卡車,之后三個車一起到了鳳凰城小區(qū)門口等小胖子。一會對方就坐出租車到了,其下車時就看到有人跟對方吵起來了,這邊幾個人把小胖子帶來的戴眼鏡的同學(xué)從出租車旁邊拉過來,葛某某把他踹倒在地,其與葛某某一起上去用腳踹,其踹了兩腳后就轉(zhuǎn)身到張某甲那邊去了。這時胖子的另外一個同學(xué)過來拉架,張某甲跑過來說:“是誰反的把?”就上前用腳踹了戴眼鏡男子兩腳,被胖子的另外一個同學(xué)拉開了。其看到張某甲扇了小胖子兩巴掌,之后不知誰說的“報警了趕緊走”,大家就開車走了。打架這方有其與張某甲、任某某、葛某某、劉某甲、夏某某、孔某某七人,對方不是三人就是四人,一共兩人挨打,戴眼鏡男子的頭流血了。
(6)被告人任某某供述:案發(fā)當天早上,張某甲給其打電話,說他女朋友跟一個男的去旅游了,當晚七點左右坐火車到淮北,想教訓(xùn)一下對方,給自己出出氣,想喊其過去給他架相,其就答應(yīng)了。當天傍晚大概6點半左右,劉某甲開白色卡宴車帶其到火車站出站口時,張某甲、劉某乙、夏某某、葛某某、孔某某已經(jīng)在那等著了。大概十幾分鐘后,張某甲女朋友和一個男的出來了,張某甲先上去,大家跟著圍上去。其上去抓那個男的頭發(fā),他一甩頭掙脫了。接著,其與張某甲架著那個男的到出站口斜坡附近,張某甲和另外幾人開始對他拳打腳踢。其當時站在一邊,因為人多沒圍不上去,就在一旁望風(fēng)。打完之后,這方的人就坐張某甲和劉某甲的車走了。那個男的被揍后非常生氣,說有本事讓這方的人去淮北師范大學(xué),張某甲就說好。張某甲先去了,劉某甲帶其去淮北十中開白色皮卡車。到了師范大學(xué)后,張某甲說這邊人多,打架不合適,就讓人通知對方那個男的到鳳凰城小區(qū)。接著,大家一起開車往鳳凰城小區(qū),把車停在鳳凰城小區(qū)附近一個紅綠燈十字路口處。剛到兩分鐘,對方那個男的帶著兩個男同學(xué)坐出租車來了,他們從出租車下來后,有個戴眼鏡、鴨舌帽的男的看起來非常傲氣,夏某某、劉某甲、劉某乙、葛某某就上去對那個男的拳打腳踢,其踢了一腳就圍不上去。當時看到張某甲正在一旁打之前在火車站打過的男子,其就過去抓著那個男子的衣領(lǐng),嚇唬他一句,當時孔某某在哪其沒注意。打完之后,大家就都上車走了。其怕白色皮卡車目標大,容易被人認出,就放在現(xiàn)場,十幾分鐘,其打車到現(xiàn)場把車開走的。打架時,其看見葛某某手上戴著一個金屬手扣。戴鴨舌帽男子頭上臉上都有傷,流血了。其當庭辯稱,看到被害人臉上有血,想象的葛某某帶了手扣。
(7)被告人孔某某供述:2014年3月底的一天17時許,其與葛某某等人在網(wǎng)吧上網(wǎng),張某甲過來說去淮北火車站接他女朋友,其與葛某某、劉某乙坐張某甲開的黑色豐田凱美瑞轎車去了。之后,任某某和劉某甲開著白色卡宴車到了。其與張某甲、夏某某、劉某甲、劉某乙、葛某某、任某某在火車站等了十幾分鐘,張某甲的女朋友和一個胖呼呼的男的從出站口出來了,張某甲上前和那個男的說了幾句話就拉扯起來,其他人就圍上去把那個男的拉到一邊對他拳打腳踢,打了不到一分鐘就結(jié)束了。其當時站在旁邊沒圍上去,任某某也沒動手。結(jié)束后,聽說被打男子不服氣,要到淮北師范大學(xué)找人打這方的人,其就跟著大家一起去了。期間,任某某開白色猛禽皮卡車也過去了。到了師范大學(xué),張某甲說去鳳凰城小區(qū)那邊,當時這方一共開了三輛車,其與張某甲女朋友坐張某甲開的黑色凱美瑞。到了凰凰城小區(qū)附近,對方坐出租車到了,來幾個人沒看清,一個戴眼鏡男子和之前被打的胖子都在,這方的人和對方吵了幾句,就開始打?qū)Ψ侥莻戴眼鏡的,當時其在后面跟著踢了那個戴眼鏡的一腳,其他人都對那個人拳打腳踢,戴眼鏡男子倒地后,這方停手了。張某甲說了句:“誰反把了?”就朝戴眼鏡男子頭部跺了幾腳。張某甲回頭又把胖子拉到一邊,扇了幾巴掌,用腳踹了幾下。結(jié)束后大家就分別坐車走了,當時任某某的皮卡車沒開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為泄私憤,糾集被告人夏某某、葛某某、劉某甲、劉某乙、任某某、孔某某聚眾斗毆,致一人輕微傷,七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甲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夏某某、葛某某、劉某甲、劉某乙、任某某、孔某某系積極參與者,均系主犯。
關(guān)于被告人任某某辯護人提出任某某系從犯,建議對其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任某某受張某甲邀集,積極參與犯罪行為,系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行為不符合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條件,故對該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張某甲、葛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孔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夏某某、任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甲近親屬與被害人胡某某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已支付賠償款,被害人胡某某、趙某某對七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且庭審中七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張某甲、夏某某、葛某某、劉某甲、劉某乙、任某某、孔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夏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葛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劉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劉某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被告人任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被告人孔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 判 長 陳 靜
審 判 員 姜玉文
代理審判員 李曉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 記 員 屈曙光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