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刑初字第00322號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2015-8-31)
(2015)濉刑初字第00322號
公訴機關(guān)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烈山區(qū),漢族,農(nóng)民,住安徽省烈山區(qū)。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15年6月1日到濉溪縣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月25日經(jīng)本院決定逮捕,同日由濉溪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濉溪縣看守所。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濉檢公訴刑訴(2015)2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敲詐勒索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雪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4月25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朱某通過冒充被害人王某表姐的身份將王某加為好友,在取得王某的信任后,朱某謊稱需要從王某身上找字母,讓王某將攝像頭對著自己隱私部位進行拍攝并趁機將圖片進行截取保存。后被告人朱某以將王某的裸照發(fā)到網(wǎng)上相威脅,讓王某繼續(xù)脫衣服露隱私部位給其觀看,并向王某索要4000元。后被害人王某于2015年5月6日、5月22日向朱某提供的賬戶中共匯入2000元。
另查明:2015年6月1日朱某到濉溪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陳述,抓獲經(jīng)過、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刑事拍照、戶籍信息、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的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朱某實施的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其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已折抵10日。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朱某違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繳(已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王 彪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袁瑩月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