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東刑初字第00190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法院(2015-9-7)
(2015)東刑初字第00190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武某,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陽市,漢族,農民,住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阜陽市公安局潁東分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25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公訴刑訴(2015)1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武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灼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武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4月23日,公安民警在正午鎮大任村槐樹莊巡邏時,發現武某在其家的院子里非法種植罌粟,公安民警依法予以鏟除,經當場清點為630株。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武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罌粟630株,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應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中,公訴人認為,被告人武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武某在管制二年以下量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武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表示認罪、悔罪,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5年春節前,被告人武某在位于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正午鎮大任村槐樹莊其家院子里,非法種植罌粟。2015年4月23日,公安民警在該莊巡邏時,發現了武某非法種植的罌粟,并當場予以全部鏟除。經現場清點被鏟除的罌粟共計630株,被公安機關予以扣押。
另查明:2015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武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物證被鏟除的罌粟(照片),書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到案經過、扣押物品清單、情況說明、戶籍證明,證人任某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示意圖及照片、檢查筆錄等相關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武某明知罌粟是毒品而非法種植,數量共計630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公訴人認為,被告人武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的公訴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武某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種植的罌粟已被公安機關鏟除,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結合被告人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社區評估意見,適用管制刑對其所居住地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且無再犯罪的危險性,可對其宣告管制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管制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已繳納)。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對扣押在案的罌粟630株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余向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盧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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