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01號
——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法院(2015-9-29)
(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01號
原告:范某某,男,漢族,教師。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范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自愿申請撤訴,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范某某負擔100元,本院減收100元。
代理審判員 吳 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蔣成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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