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761號
——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法院(2015-9-23)
(2015)南民一初字第02761號
原告:孫某某,女,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趙美田,安徽省阜南縣法學會理事,安徽省阜南縣法學會推薦。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農民。
本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原告孫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由于被告外出務工,地址不詳,需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審 判 長 吳 江
審 判 員 呂世明
人民陪審員 馬 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蔣成慶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