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00號
——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法院(2015-9-16)
(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00號
原告:徐某甲,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陳某甲,女,1964年5月出生。
原告徐某甲訴被告陳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澤民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因被告徐某甲下落不明,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代理審判員 李澤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劉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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