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09號
——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2015-9-8)
(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09號
原告:張某,男,1980年6月14日生,漢族,住安徽省太和縣。
委托代理人:張懷信,安徽皖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女,1978年10月17日生,漢族,住址。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張某訴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張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蔣衛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 記 員 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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