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59號
——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2015-9-1)
(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59號
原告:趙某甲,男,漢族,1980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縣。
原告:趙某乙,男,漢族,1978年4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縣。
原告:趙某丙,男,漢族,1973年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縣。
原告:趙某丁,女,漢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縣。
上述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欒如智,安徽凱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戊,男,漢族,1950年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趙某丁訴被告趙某戊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趙某丁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趙某丁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趙某丁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趙某丁負擔。
審判員 單 翔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 高曼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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