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當民一初字第00655號
——安徽省當涂縣人民法院(2015-9-16)
(2015)當民一初字第00655號
原告:關某某,女。
被告:姜某某,男。
原告關某某訴被告姜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盛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關某某、被告姜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關某某訴稱:2009年,其與姜某某相識,半年之后確立了戀愛關系。2011年7月20日登記結婚,隨后舉行了婚禮。2012年1月21日生育女兒。婚后沒有添置共同財產,也沒有共同債權債務。
婚后夫妻感情長期不和,雙方多次因各種瑣事發生爭吵,姜某某甚至打過其。姜某某無正式工作,沒有穩定收入來源,每天呆在家里上網,靠父母給予經濟上的幫助才能勉強維持生活。因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其于2013年10月31日回娘家生活,與姜某某分居至今,期間互不履行夫妻義務,F雙方均沒有和好的意向和表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訴請判令1、準予離婚。2、婚生女由姜某某撫養,其每月給付撫養費300元。
為支持自己的主張,關某某向本院遞交下列證據: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主體資格。2、戶口本一本,證明女兒身份事項。3、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一份,證明其與姜某某的婚姻關系。
姜某某辯稱:1、同意離婚。2、同意女兒由其撫養,同意撫養費為300元/月,但是要求關某某一次性付清撫養費,并配合遷移孩子的戶口。3、對于關某某陳述的離婚理由不予認可。其與關某某不是自結婚以來就感情不和,否則不可能有小孩出生。其沒有在爭吵中打過關某某。其在工地上上班,有正式工作。關某某在2013年10月31日回娘家居住是事實,當時是其要關某某回家冷靜冷靜,期間其是沒有去接關某某,相互也沒有聯系。前段時間雙方商量的結果是離婚,小孩由其撫養,關某某必須一次性付清撫養費。
針對抗辯,姜某某未遞交證據,對關某某遞交的證據無異議。
經庭審調查、舉證,質證,關某某遞交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均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均可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經審理查明:2009年,關某某、姜某某經姜某某的妹妹介紹相識,此后不久便開始同居生活,2011年7月20日雙方登記結婚,2012年1月21日生育女兒姜某。婚后雙方多次因瑣事發生爭吵。2013年10月31日關某某獨自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期間與姜某某互不聯系。
本院認為:關某某以與姜某某感情破裂為由主張離婚,姜某某亦同意解除婚姻關系,可見夫妻關系已無修復的可能,故對關某某離婚之訴請依法予以支持。關某某主張由姜某某撫養婚生女,其每月給付撫養費300元,姜某某同意撫養婚生女,也同意關某某按照300元/月的標準給付撫養費用,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審理中,姜某某、關某某就撫養費的給付方式產生分歧,姜某某要求關某某一次性支付撫養費5萬余元,而關某某以經濟能力有限為由,主張按年度給付。考慮300元/月的撫養費標準為本地較低標準,隨著關某某收入的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婚生女姜某有權要求增加撫養費用,故本院不支持姜某某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主張,酌定由關某某按年度給付撫養費用。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關某某與姜某某離婚。
二、婚生女姜某由姜某某撫養,關某某自2015年9月起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300元直至姜某年滿十八周歲。撫養費具體給付方式為:2015年9月-12月的撫養費1200元由關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2016年度至2029年度的撫養費,由關某某于每年的6月30日前給付當年的撫養費3600元;2030年1月的撫養費300元由關某某于2030年1月30日前給付。
三、關某某享有對婚生女姜某的探視權。
本案受理費100元,由關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盛 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 周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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