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貴民一初字第01213號
——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2015-8-31)
(2015)貴民一初字第01213號
原告:徐某,男,1975年1月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
被告:陳某,女,1977年12月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
原告徐某與被告陳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因原、被告已經和好,原告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糾紛已經解決,繼續訴訟已無必要。原告申請撤回起訴,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負擔。
審判員 陳文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余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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