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貴民一初字第02463號
——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2015-9-22)
(2015)貴民一初字第02463號
原告:包某,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
被告:李某,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
原告包某與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包某訴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兩人因瑣事經常吵架,現其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故要求離婚。
本院受理該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達地址無法通知其應訴,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送達地址,經本院查證后仍不能確定。
本院認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本院經查證后仍無法確定,致無法通知被告應訴。應視為本案被告不明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包某的起訴。
原告包某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2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余莉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褚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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