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00133號
——安徽省青陽縣人民法院(2015-9-22)
(2015)青民三初字第00133號
原告:陳某某,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陽縣。
被告:黃某某,男,住址同原告陳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某與被告黃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陳某某自接到我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七日內未交納案件受理費,又未向本院提出緩交或免交申請。
本院認為:陳某某向法院起訴,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其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應按自動撤訴處理。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動撤訴處理。
審判員 吳文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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