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00662號
——安徽省青陽縣人民法院(2015-9-22)
(2015)青民一初字第00662號
原告:陳某某,女,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陽縣。
被告:徐某某,男,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陽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徐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陳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陳某某的撤訴申請不違反法律規定,其申請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陳某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王 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吳愛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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