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00527號
——安徽省青陽縣人民法院(2015-9-17)
(2015)青民一初字第00527號
原告:盛某某,男。
被告:張某某,女。
本院在審理原告盛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盛某某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也未向本院提出案件受理費緩、減、免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吳姜鵬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紀智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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