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譙民一初字第02383號
——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2015-8-26)
(2015)譙民一初字第02383號
原告:趙某甲,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古井鎮趙樓村委會趙樓村67號。身份證號:34128119891019775X。
委托代理人:馬峰,亳州市譙城區法律援助中心,證號:31203041106882。
被告:白某,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
原告趙某甲訴被告白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馬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白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甲訴稱: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于××××年××月××日補辦結婚登記并舉行結婚儀式,××××年××月××日生育女兒,取名趙某乙,××××年××月××日生育兒子,取名趙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差,被告經常不務正業,信仰邪教,整天在外游走傳教,對家庭和孩子不聞不問,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因此起訴,請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離婚;2.婚生兩個小孩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教育費1200元至孩子十八周歲止;3.夫妻共同存款5萬元在被告處,平均分割;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趙某甲針對其訴訟請求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提交的證據有:1、身份證和戶口簿,證明原告身份及家庭成員情況;2、結婚證,證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3、村委會證明一份,證明被告于2014年9月份因信教離家出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4、證人證言,證明被告傳教。
被告白某未答辯也未提交證據材料。
經庭審舉證,合議庭對原告所舉證據認證如下:原告所舉證據1、2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對其證據效力予以認定。證據3沒有村委會負責人簽字,形式不合法,對其證據效力不予認定。證據4的證明目的與本案并無關聯性且不能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對其證據效力不予認定。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材料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審理查明的事實為:原告趙某甲與被告白某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補辦結婚登記并舉行結婚儀式,××××年××月××日生育女兒,取名趙某乙,××××年××月××日生育兒子,取名趙某丙。原告趙某甲訴請與被告白某離婚,但其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告趙某甲訴稱: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趙某甲與被告白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趙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振濤
人民陪審員 李 麗
人民陪審員 王 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焦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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