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譙民一初字第02984號
——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2015-8-26)
(2015)譙民一初字第02984號
原告:程某甲,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
被告:董某,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
原告程某甲與被告董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8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某甲、被告董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程某甲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長子程某乙。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經常因家庭瑣事生氣、吵架,后被告外出打工,期間對家庭及孩子不管不問,現雙方已分居二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無法共同生活。為此起訴請求:1、判令原、被告離婚;2、判令婚生子程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孩子18周歲時止;3、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原告程某甲針對其訴訟請求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提交的證據有:
原告的身份證,證明原告的身份;
2、結婚證1份,證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關系。
被告董某辯稱:不同意離婚、不同意支付撫養費及訴訟費。
被告董某就其抗辯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沒有提交證據材料。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材料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審理查明的事實為:原告程某甲和被告董某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兒子程某乙,現由原告程某甲母親代為照看。程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訴請與被告董某離婚,但其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原告起訴請求離婚,但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原、被告雙方經調解尚有和好可能,故對原告訴請離婚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程某甲和被告董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程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振濤
人民陪審員 王 宇
人民陪審員 李 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焦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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