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譙民一初字第02533號
——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2015-9-10)
(2015)譙民一初字第02533號
原告:王某,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
被告:鄧某甲,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
原告王某與被告鄧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8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鄧某甲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原被告于××××年結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鄧某乙。××××年××月××日生育兩女孩鄧某丙、鄧某丁,××××年××月××日生育一男孩鄧某戊。二人婚后經常生氣、打架。沒有任何感情,無法共同生活。為此起訴請求:1、判令原、被告離婚;2、判令婚生子女鄧某丙、鄧某丁、鄧某戊由原告自行撫養;3、家庭共同財產歸原告所有;4、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原告王某針對其訴訟請求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提交的證據有:
1、身份證及戶口本及證明各1份,證明原告的身份及家庭成員;
2、民事裁定書1份,證明原告因感情不和曾向法院起訴過離婚;
3、檢查報告單,證明原告起訴時未孕。被告鄧某甲就其抗辯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沒有提交證據材料。
被告鄧某甲未答辯也未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經庭審舉證,合議庭對原告所舉證據認定如下:原告所舉證據1、2、3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對其證據效力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材料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審理查明的事實為:原告王某和被告鄧某甲經人介紹相識,于××××年結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孩鄧某乙。××××年××月××日生育兩女孩鄧某丙、鄧某丁,現三女孩均已成年。××××年××月××日生育男孩鄧某戊。2012年10月24日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訴請與被告鄧某甲離婚,后以為了家庭和孩子以及被告愿意改正自身缺點為由,撤回了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原告起訴請求離婚,但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原、被告雙方經調解尚有和好可能,故對原告訴請離婚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王某和被告鄧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振濤
人民陪審員 王 宇
人民陪審員 李 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焦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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