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643號
——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法院(2015-8-26)
(2015)利民一初字第02643號
原告:陸某,女,1937年10月25日出生,漢族,住本縣。
被告:代某甲,男,1964年8月11日,漢族,住本縣。
被告:代某乙,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漢族,住本縣。
被告:代某丙,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住本縣。
被告:代某丁,男,1973年9月9日出生,住本縣。
本院在審理陸某與代某甲、代某乙、代某丙、代某丁關于贍養糾紛一案中,原告陸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陸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陸某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予以免交。
審 判 長 劉東海
人民陪審員 黃祝俠
人民陪審員 郭天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劉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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