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2454號
——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法院(2015-9-6)
(2015)利民一初字第2454號
原告:王某,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陽市太和縣。
委托代理人:管士才,安徽省利辛縣城關鎮法律服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漢族,住本縣。
原告王某訴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東海,人民陪審員黃祝俠、胡金英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管士才,被告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原、被告相識后自由戀愛,并于××××年××月××日登記結婚;楹笥凇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丈L子“李某甲”,于××××年××月××日生育長女“李某乙”,婚后兩人感情一般,被告性格一天天變壞,兩人開始經常吵架,并動手打人實施家暴,且不愿悔改。原告無奈于2013年3月份起訴離婚一次,后在親戚的勸阻下撤訴,撤訴后被告便不讓原告出門,矛盾更加激烈,以至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且無和好的可能。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二、婚生子“李某甲”、婚生女“李某乙”歸原告撫養,被告出撫養費;三、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王某就其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向法庭提供的證據為:一、身份證,證明原告的身份及訴訟主體資格;二、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證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利辛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過結婚登記。
被告李某辯稱,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且家里還有債務沒有還清。
被告李某就其辯稱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戀愛相識,于2004年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補辦了結婚登記;楹笥凇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丈L子“李某甲”,于××××年××月××日生育長女“李某乙”;楹笤、被告偶為家庭瑣事爭吵。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無共同財產。原告因感情不和,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子“李某甲”、婚生女“李某乙”歸原告撫養,被告出撫養費;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被告依法登記結婚,系合法的夫妻關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生育長子“李某甲”、長女“李某乙”,原、被告婚生子女尚年幼,需父母的精心撫養和照顧,方能長大成人。原告王某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為維護家庭社會穩定,原告王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00元,由原告王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東海
人民陪審員 黃祝俠
人民陪審員 胡金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 記 員 劉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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