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鳳民一初字第02277號
——安徽省鳳臺縣人民法院(2015-9-14)
(2015)鳳民一初字第02277號
原告:李某,女,1988年1月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朱巖竹,安徽永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繆某甲,男,1988年2月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孫方桃,安徽繁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訴被告繆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儲士宏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巖竹、被告繆某甲及其委托代理孫方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某訴稱:2013年5月,其與繆某甲經人介紹認識,2013年11月14日登記結婚,2015年6月17日生育一女繆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其與繆某甲經常因生活瑣事爭吵,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現起訴要求與繆某甲離婚,婚生女繆某乙由其撫養,繆某甲負擔子女撫養費。
李某針對其訴訟請求和主張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其主體資格,繆某甲無異議;2、結婚證,擬證明夫妻關系,繆某甲無異議;3、醫學出生證明,擬證明2015年6月17日生育一女繆某乙,繆某甲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
繆某甲庭審時辯稱:其與李某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未破裂,故不同意離婚。
繆某甲針對其辯稱事實和理由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身份證,擬證明其主體資格,李某無異議。
本院認證認為:李某的1、2、3號證據及繆某甲的1號證據,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其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14日,李某與繆某甲登記結婚,2015年6月17日生育一女繆某乙。李某與繆某甲從2015年7月分居生活,現李某要求與繆某甲離婚,繆某甲不同意離婚。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繆某甲離婚,但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與繆某甲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故李某要求與繆某甲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李某與被告繆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訴訟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儲士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蘇 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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