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刑初字第00128號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區人民法院(2015-9-9)
(2015)八刑初字第00128號
公訴機關淮南市八公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男,1981年7月31日出生。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審,8月12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8月26日本院決定繼續對其取保候審。
淮南市八公山區人民檢察院以八檢刑訴(2015)1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張帆、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淮南市八公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30日中午13時27分許,被告人趙某某酒后駕駛皖XXXXXX號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時被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趙某某酒精含量為101mg/100ml。民警遂將趙某某帶至淮南市第二人民醫院抽取血樣,經安徽理工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趙某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37.5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戶籍信息、查獲經過、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單、呼氣式酒精檢測報告、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抽血情況說明、抽血圖片,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趙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態度及社區影響評估意見,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肖翠蘭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胡思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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