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刑初字第00127號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區人民法院(2015-9-9)
(2015)八刑初字第00127號
公訴機關淮南市八公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2015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審,8月12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8月25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淮南市八公山區人民檢察院以八檢刑訴(2015)1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茨鲜邪斯絽^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玲、被告人江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淮南市八公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19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江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牌號為皖XXXXXX兩輪摩托車,沿淮南市八公山區蔡新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淮南市八公山區第二小學門前路段時,被交警當場查獲,后交警將其帶至淮南市第二人民醫院抽取血液樣本。同年6月25日經安徽理工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查獲時江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97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上述事實,被告人江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戶籍信息、查獲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單、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抽血經過、呼氣式酒精檢測單,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江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態度及社區影響評估意見,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江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肖翠蘭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胡思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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