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刑初字第00130號
——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2015-9-30)
(2015)迎刑初字第00130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曾用名后某某,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安慶市望江縣,漢族,中專文化,個體工商戶,現住安徽省安慶市大觀區,戶籍地為安徽省安慶市望江縣。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安慶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該局變更為取保候審,因多次傳喚不到案,未經執行機關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2015年6月19日經迎江區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6月24日被該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安慶市看守所。
辯護人郭武,安徽引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慶迎檢公訴刑訴(2015)1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迎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虞維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郝某某及其辯護人郭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郝某某將本市迎江區宜城大廈417-423室房產(產權人為童某,系郝某某的繼女)以自己和其妻童某某的名義在望江縣農村商業銀行賽口支行辦理了200萬元的抵押貸款,貸款期限為三年。
2014年4月,安慶市人民路宜城大廈即將拆遷,郝某某遂經電話聯系,以300元的價格委托制假證人員偽造了宜城大廈417-423室房地產權證,后童某的監護人童某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該假證交給迎江區人民路綜合改造工程指揮部,并獲得4000349.34元征收補償款。該處宜城大廈房產已于2014年10月拆除。該房200萬元抵押貸款于2015年5月28日到期,郝某某尚欠本息共計2299248.75元。
2014年11月,迎江區人民路綜合改造工程指揮部經與安慶市房地產管理局核實,童某某所提供的宜城大廈417-423室房地產權證系偽造,遂于同年12月9日報案至公安機關,次日被告人郝某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郝某某為獲得拆遷補償,偽造國家機關的證件,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郝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愿認罪。
辯護人郭武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郝某某無前科劣跡,且系初犯,在案發后其主動到案,應視為自首,其庭審中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請法庭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郝某某將安慶市迎江區宜城大廈417-423室房產(產權人為童某,系郝某某的繼女)以自己和其妻童某某的名義在望江縣農村商業銀行賽口支行辦理了200萬元的抵押貸款,貸款期限為三年。
2014年4月,安慶市人民路宜城大廈即將拆遷,郝某某遂通過路邊廣告電話聯系,以300元的價格委托制假證人員偽造了宜城大廈417-423室房地產權證(產權人為童某,產權證號為3090698,在設定他項權利摘要一欄中未注明有抵押貸款記錄)。
后童心的監護人、郝某某的妻子童某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該假證交給迎江區人民路綜合改造工程指揮部,并獲得4000349.34元征收補償款。該處宜城大廈房產已于2014年10月拆除。該房200萬元抵押貸款于2015年5月28日到期,郝某某尚欠本息共計2299248.75元。
2014年11月,迎江區人民路綜合改造工程指揮部經與安慶市房地產管理局核實,童某某所提供的宜城大廈417-423室房地產權證系偽造,遂于同年12月9日報案至公安機關,次日被告人郝某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郝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安慶市房產部門證明、房地產權證(系偽造)、證人童某某、江某某、張某某的證言、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某某為獲得拆遷補償,偽造國家機關的證件,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的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應視為自首,經查,被告人郝某某系公安機關傳喚到案,且公安機關已掌握其偽造證件的事實,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因此,對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郝某某歸案后至庭審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本院采納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胡 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汪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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