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樅民一初字第01511號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2015-9-14)
(2015)樅民一初字第01511號
原告:田某,女,漢族,農民,住安徽省樅陽縣。
被告:錢某甲,男,漢族,農民,住安徽省樅陽縣。
原告田某與被告錢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周美超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錢某甲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田某訴稱:××××年××月,田某與錢某甲(二人均系再婚)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年××月××日按農村風俗舉行婚禮,同月22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年××月××日生育一女錢某乙;槌,田某與錢某甲夫妻感情一般。自2011年起,雙方因性格不合,無法交流和溝通,經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爭吵。更有甚者,錢某甲經常對田某實施家庭暴力。現田某與錢某甲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無和好之可能,故具狀起訴,請求判決:準予田某與錢某甲離婚;婚生女錢某乙的撫養問題依法判決。
錢某甲未提交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田某與錢某甲于××××年××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次年2月22日登記結婚(二人均系再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錢某乙;槌,雙方夫妻感情尚可。近期,田某與錢某甲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導致夫妻關系產生裂痕,為此成訟。
上述事實,有田某《居民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結婚證》、《保證書》(均為復印件)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夫妻應以感情為基礎。田某與錢某甲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雖然近期雙方因生活瑣事導致夫妻間產生隔閡,但夫妻間無根本性的矛盾和沖突。今后只要雙方能夠多為家庭和子女考慮,多加溝通與交流,珍惜夫妻感情,互諒互讓,夫妻和好是可能的,故對田某要求與錢某甲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田某要求與被告錢某甲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田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周美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謝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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