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樅民一初字第01705號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2015-10-9)
(2015)樅民一初字第01705號
原告:劉某,女,漢族,農民,住安徽省樅陽縣。
委托代理人:楊志國,安徽樅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男,漢族,農民,住安徽省樅陽縣。
委托代理人:吳大兆,安徽劍戈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與被告陳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劉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劉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周美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 記 員 謝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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