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刑初字第00574號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2015-9-7)
(2015)埇刑初字第00574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漢族,個體工商戶。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經宿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5月14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2015年6月18日被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5年8月1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以宿埇檢刑訴(2015)4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昆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4月29日1時許,被告人張某駕駛皖F×××××號小型客車沿宿州市埇橋區拂曉大道由南往北行駛至宿州市高速公路管理處門前時,與行人陳某發生碰撞,造成陳某當場死亡及皖F×××××號小型客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認定,張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尸體檢驗報告、車輛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證據予以證實,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對其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的幅度內量刑。
被告人張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張某駕駛皖F×××××號小型客車沿宿州市埇橋區拂曉大道由南往北行駛至宿州市高速公路管理處門前時,撞上行人陳某,致被害人陳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張某被接到其他警情出警趕到現場的宿州市公安局110工作人員控制。經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認定,被告人張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人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張某的近親屬與被害人陳某的近親屬葛某、葛某偉、葛某榮達成賠償170000元的協議,并已履行完畢。被害人陳某的近親屬對被告人張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書證
(一)宿州市公安局110接處警情況登記表,證明群眾撥打110報警稱高速路口南有一老人閑逛,很危險。經出警到現場尋找,未發現有老人在馬路上閑逛,發現一交通事故,經查看,一老人被面包車撞倒在地,車牌號皖F×××××,控制車主張某,并聯系120及事故組。
(二)受案登記表及122報警記錄,證明電話182××××6110報警稱在高速路口往南20米面包車撞倒老人,老人現場死亡。
(三)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復印件,證明被告人張某身份證號碼××,準駕車型為C1;皖F×××××小型普通客車車主為張少平。
(四)戶籍信息,證明被害人陳某,女,身份證號碼××。
(五)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死亡人員確認登記表,證明被害人陳某于2015年4月29日死亡。
(六)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宿公交認字(2015)第0029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被告人張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七)人民調解協議書、諒解書、賠償憑證,證明本案賠償及諒解相關情況。
二、證人證言
(一)證人莊某證言,證明2015年4月28日晚22時許,他朋友王剛開車帶著他從凱旋門小區到高速路口的小宋家去,他們行駛至迎賓大道高速路口北側看到一個七十多的老太太,穿著紅色上衣,身高一米五左右,一頭白發,她站在路口紅綠燈處來回徘徊。等他們從小宋家回去的時候,大概過了四十分鐘,他們看到老太太在路口南側五十米處,在道路中間徘徊,然后他就用自己的手機報了警,然后他們就離開了。他的手機是182××××8539,打的110。他第三次經過高速路口時,他看到路口南側停了兩輛警車,沒有看到老太太了。
(二)證人牛某證言,證明2015年4月29日1時左右,張某打電話跟他說他開車在高速出口南邊出交通事故了,人傷的很重,張某已經打過120了,讓他到現場幫忙。到現場他看到救護車和派出所警車已經趕到現場,旁邊有一個七十歲左右的老太太躺在地上,張某當時被派出所控制在警車內,他幫助張某聯系了張某的家人。后來事故組也趕到了現場。事故地點是拂曉大道與迎賓大道交叉口南側100米左右處。張某開的是皖F×××××號面包車。
(三)證人葛某證言,證明被害人陳某是他母親。2015年4月28日晚,他母親與他大嫂鬧了點別扭,半夜就走了,后來家里人都出來找人,沒找到。29號上午他聽別人說在高速路口附近有一位老太太被撞了,他到殯儀館去看了之后,才確認是他母親。
(四)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陳某是她婆婆。2015年4月28日中午吃飯的時候,她婆婆陳某嫌她做飯不好吃和她吵架,爭吵完她帶著她孫子串門去了,晚上七八點鐘她做完飯喊她婆婆吃飯的時候,她就找不到陳某了,于是他們家人一起找她。4月29日凌晨兩點鐘還是沒有找到。2015年4月29日早上十點多,她在三八鄉楊廟村聽一個人說高速出口有個老太太被撞了,最后在殯儀館確定死者是她婆婆。
三、鑒定結論
(一)宿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宿)公(司)鑒(死因)字(2015)68號,證明被害人陳某系顱腦聯合胸部損傷死亡。
(二)宿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車輛檢驗報告(宿)公(司)鑒(痕檢)字(2015)140號,證明車牌號皖F××××ד五菱”牌小型面包車車前擋風玻璃左側碰撞破裂,引擎蓋左側碰撞變形。
(三)宿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物證檢驗報告(宿)公(司)鑒(理化)字(2015)169號,證明被告人張某靜脈血中未檢出乙醇。
四、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拍照,證明事故發生地點位于拂曉大道宿州市高速管理處門前,及事故現場相關情況。
五、被告人張某的供述,稱2015年4月29日01時許,他駕駛皖F×××××號五菱之光沿拂曉大道由南向北行駛回光彩城,當行駛至與迎賓大道交叉口南側時,前方有一輛跟他同方向行駛的大車突然向右打方向盤,他就看到他車前面有東西,他就急忙剎車,接著就撞到了前方的東西。撞過之后他就用自己的手機打了120,打完120之后他就想打110報警,這時110正好趕到現場,他就沒有打110,之后派出所民警把他帶到了警車上,然后事故組也趕到了現場。對方是一個七八十歲的老太太,當時站在路中間的。碰撞時在拂曉大道與迎賓大道交叉口南側30米左右處,位于道路右側。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張某認罪、悔罪,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諒解,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胡長虹
審 判 員 劉潮滟
人民陪審員 李文廣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 記 員 朱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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