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3034號
——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2015-8-27)
(2015)泗民一初字第03034號
原告:李某,女,1987年4月7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
被告:張某,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審判員 丁克武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楊維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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