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2557號
——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2015-9-10)
(2015)泗民一初字第02557號
原告:岳某,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
被告:徐某甲,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
原告岳某與被告徐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軍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岳某、被告徐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岳某稱:2007年9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建立戀愛關系。××××年××月××日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徐某乙。婚前被告一直在外地工作,雙方結婚后很少見面。近兩年來,被告更是長年不回,對原告母女的生活費更是拒不支付。現雙方長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15萬元;家庭財產平均分割;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徐某甲辯稱:我不同意離婚,如果判離,我要求撫養小孩。
經審理查明:2007年9月岳某、徐某甲在合肥上學時,經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同年2月8日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徐某乙。婚前原被告感情尚可,婚后雙方各自在外打工,缺乏溝通、交流,產生矛盾。后原告帶徐某乙回娘家生活至今,在此期間,雙方又因小孩撫養費問題發生爭執。2015年7月20日原告訴訟來院,要求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產生矛盾的主要原因系雙方長期各自外出打工,缺乏溝通、交流、信任所至,但并未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且原告也未有提供感情破裂方面充分證據。考察雙方婚姻關系之現狀,尚有和好的可能,不離為宜。雙方當事人應當珍惜來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岳某與被告徐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楊維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