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3657號
——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2015-10-9)
(2015)泗民一初字第03657號
原告:丁某,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泗縣。
被告:韓某,女,1962年2月11日,漢族,農(nóng)民,住泗縣。
本院在審理丁某與韓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丁某申請撤回起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負擔(dān)。
代理審判員 張小培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 記 員 陳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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