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碭民一初字第01657號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2015-9-28)
(2015)碭民一初字第01657號
原告:王某,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碭山縣。
委托代理人:趙春禮,碭山縣碭城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楊某,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碭山縣李莊鎮黃樓行政村云楊莊村。公民身份號碼342221198212054529。
本院在審理王某與楊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是對自己民事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審判員 張 林 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歐陽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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