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碭民一初字第02031號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2015-9-28)
(2015)碭民一初字第02031號
原告:華某,女,1991年10月4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碭山縣。
被告:丁某,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碭山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華某與被告丁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華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華某申請撤回起訴,是對自己民事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華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華某負擔。
審判員 張 紅 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歐陽乾坤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